案例简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人民法院不宜调整

案件事实:被告与原告某县规划局签订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明确约定如果逾期支付,每日按延迟支付价款的1‰缴纳违约金。之后被告违约,逾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原告起诉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被告称其支付的日1‰违约金标准过高。

争议焦点:该滞纳金标准是否过高。

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法院判决: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而且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因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出让金10443万元、利息4239858元及滞纳金(以10443万元为基数,自2019318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主题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86-001号案例: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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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1-16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