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拥有《来怼我啊》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长沙某信息科技公司在其“八门神器”APP上提供该游戏破解版下载,标题为“来怼我啊(最新版)[柒染破解禁二传]”。原告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被告辩称应进行代码对比才能认定侵权,且游戏系第三方上传。经查明,被诉侵权游戏与原告游戏在界面、人物、音乐、规则、情节等方面基本一致,且显示原告商标标识,但双方均未能提供代码比对。
争议焦点: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对比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网络游戏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无法进行代码对比时,可通过游戏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游戏与原告游戏在界面、人物、音乐、规则、情节等方面基本一致,且标注“破解版”并显示原告商标,能够合理推定构成侵权。被告明知或应知侵权仍提供下载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官网首页道歉15天,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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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58-007号案例: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诉长沙某信息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