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安丘市政府与莱芜某钢铁公司于2005年签订长安路改造开发合同,约定给予包括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某钢铁公司随后成立潍坊某置业公司负责项目开发。置业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后,因实际缴纳了相关税款,遂请求安丘市政府返还。安丘市政府拒绝后,置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返还约456万元,二审法院改判为返还约1116万元并支付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涉案合同书是否为无效合同或其中的部分条款是否无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法院判决: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其效力应从行政法和民事法双重标准判断。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变更协议。安丘市政府对合同作限缩解释,减损相对人利益,属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据此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主题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税收优惠、#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2-3-018-005号案例: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