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同一产品侵犯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通常不重复赔偿,除非前次赔偿未覆盖全部损失

案件事实:晟某公司作为“真空腔仓盖开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发现捷某公司存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沪某公司存在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晟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捷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捷某公司辩称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晟某公司已在另一专利侵权案件中就同一侵权产品获得赔偿。沪某公司则主张其购买产品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捷某公司、沪某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构成等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关于赔偿,因晟某公司在另案中已就同一侵权产品的全部市场价值获得赔偿,为防止重复赔偿,本案仅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关于沪某公司,虽其主张合法来源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因未支付合理对价,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捷某公司支付维权开支10万元。

主题词:#专利权权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赔偿数额、#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32号案例: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广州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沪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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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1-09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