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专利权人,曾因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一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在双方和解后再次销售同种被诉侵权产品。
争议焦点:本案赔偿数额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第四条:……(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在前案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到两个月内即发生再次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短,侵权获利有限,以及涉案专利即将到期,本案为批量维权性质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由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主题词:#侵权和解、#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32号案例:金某海诉郑东新区白沙镇某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