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专利侵权案件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案件事实:原告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请求被告某零售商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查明:原告委托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票据载明:商品名称为自拍杆苹果,数量为1,金额为25元。2019年初至20207月,原告上诉至最高院的侵害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已近150件,被诉侵权人绝大部分为零售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已经另案处理,判决该制造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专利法》(2008)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判决:根据某通讯部出具的销售票据中载明的数量及货值等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产品价值较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较少。本案属于原告针对同一区域零售商同时提起的十余起诉讼之一,调査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应由多起案件分摊。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基础酌定2000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主题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30号案例:某电子公司诉某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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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1-06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