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为“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服务器位于中国境外及中国香港,故被诉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在中国大陆之外,未落入涉案专利权效力的地域范围。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专利权。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判决:被诉侵权网站的大量用户是境内用户,被诉侵权网站提供的物流信息来自于国内物流企业,相关数据传输与交互也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大陆,被诉侵权网站与中国大陆在地理意义上具有多连接点。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4620元。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地、#服务器所在地、#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28号案例: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