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格氏次街100号。
代表人:丹尼尔•J•麦金农(DanielJ.Mckinnon)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及全球品牌保护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二层2518室。
法定代表人:Darren某Tuck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古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凤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902房。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月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德红曾某1,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上诉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原审被告曾德红曾某1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赵鑫,上诉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高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曾德红曾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赔偿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和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事实与理由:(一)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已经积极、充分举证,其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无法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而适用法定赔偿,存在四项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个别店铺的销售数量不具有普遍性而不予参考,但是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单个店铺被诉侵权产品的月销售量。2.一审法院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招商大会上对其全国店铺数量、销售额等情况的宣传缺乏客观性、准确性而不予采信,但是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全国店铺数量。3.一审法院认为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不单是鞋类利润率,还包括服装等品类,不予采信,但是同行业鞋类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已经被多份在先判决采信。4.一审法院未采信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存在故意妨碍举证的行为,一审法院没有正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和优势证据规则来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未充分考虑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侵权恶意。1.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侵权范围广,侵权规模大,侵权持续时间长。2.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囤积和申请注册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N”字母商标和企业字号高度近似的商标。3.在以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为核心的一系列关联主体运营新百伦领跑品牌时,旧的主体被起诉后,又会迅速成立新的主体转移其商标和品牌运营以逃避法律责任;在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至今仍未停止侵权。4.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恶意拒绝送达,故意拖延诉讼,导致本案不得不多次进行公告送达,极大拖延了本案诉讼进程,具有明显恶意。
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与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辩称:(一)关于商标侵权行为。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722号案件(以下简称北京东城案)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请求权竞合,在北京东城案请求权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本案应驳回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请求。(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简化、突出使用的新百伦标识,已被生效裁判认定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不具备识别市场主体的字号属性;且该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商标侵权,故其在本案主张维护的针对新百伦标识的所有权益,均是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权益。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系合法使用被许可的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二审上诉要求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的销售量、销售额、店铺规模均为估算、推算,不具有客观性及参考性。2.北京东城案二审判决也否认了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3.由于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同,同行业鞋类企业的销售额数据、利润率数据不具有参考性。4.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销售业绩下滑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
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与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商标侵权行为。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唯一连结点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内三处店铺采取的证据保全行为,辽宁省以外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应在本案中审理。如果要合并审理,应当追加本案所涉辽宁省以外的销售者参加诉讼,否则无法查清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进货来源,导致事实认定不清。2.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此前已在北京东城案中针对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等生产、销售、宣传与NewBalance运动鞋相似装潢的运动鞋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经实体裁判获得支持,现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又以商标侵权为由在本案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3.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使用经合法授权的第18503485号“”、第21742286号“”、第22430634号“”、第22430671号“”和第21987482号“”等注册商标,在上述商标权未被最终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应当驳回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4.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只在有“新百伦领跑”标识的专卖店出售,从未在有“NB”标识的店铺出售,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5.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者实际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6.没有证据证明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也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宣传行为。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不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第175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使用“新百伦”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2.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字号不具有一定影响力。无证据表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的情况下,该字号经过广泛宣传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北京东城案二审判决已经认定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新百伦”字号不具有一定影响力。3.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系“新百伦”和“新百伦领跑”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使用“新百伦”和“新百伦领跑”作为企业字号并标识、宣传商品,未侵犯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企业名称。(三)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过高。1.北京东城案与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属于“一事两罚”。2.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业绩下滑存在诸多市场因素,包括2018年制鞋行业销售收入整体降幅较大、其他企业挤占和侵权等原因,并非因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侵权所致。3.一审扩大了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证据所对应的侵权规模,导致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错误。
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辩称:(一)关于本案管辖问题。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曾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历经两级法院终审裁定确认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二)关于商标侵权行为。1.北京东城案与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均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2.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实际使用中改变了其主张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3.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生产、宣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1)本案所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条码的查询结果均显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2)本案所有被诉侵权产品的鞋舌二维码的查询结果均显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3)被诉侵权产品的鞋盒上直接显示了生产商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或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4)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通过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宣传被诉侵权产品,并且其也是广告宣传内容的实际受益者。(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百伦”字号已经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NewBalance运动鞋建立稳定的联系,在运动鞋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新百伦”字号不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注册及使用包含“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关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大、侵权获利高,并且具有明显的恶意,给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活动中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第175151号“”商标和第5942394号“”字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新百伦”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赔偿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包括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亿元;4.判令曾德红曾某1赔偿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5.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曾德红曾某1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6.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曾德红曾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及涉案商标、字号情况
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成立。1983年4月15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经过多次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4月14日。2007年3月14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申请注册第5942394号“”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0年8月6日,并于201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
2003年11月14日,“世跑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世某(深圳)公司”更名为“新百伦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新某(深圳)公司”。2006年12月27日,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成立,注册资本65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各类鞋、服装、包及其它运动相关产品及休闲衣着产品、钟表、电子产品的进出口、批发、零售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售后服务等相关配套业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2016年5月30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出具《授权书》,确认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许可协议》和《经销协议》,授权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独占使用“New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被许可标识”)来生产、包装或者安排生产和包装鞋子、衣服和配件,以及拥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出售和分销带有被许可标识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权利,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授权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就被许可标识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利和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共同提起诉讼。2016年7月8日,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出具《关于商业标识许可使用的情况说明》,确认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许可协议》和《经销协议》,并确认使用在NewBalance运动鞋上的“NewBalance”“NB”和“N”等商标,以及与NewBalance运动鞋上使用的“N”字母标识装潢有关的权利归属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所有。
2017年10月19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发表《声明》,内容为,2003年,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授权世跑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世某(深圳)公司使用“NewBalance”的中文翻译“新百伦”为字号;2007年,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授权其子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作为“NewBalance”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新的独家经销商。作为“新百伦”的设计者,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拥有该名称的著作权,新百伦字号的所有权利归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所有。
二、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涉案商标、字号的情况
(一)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N”商标知名度
2014年,《第一财经周刊》登载的《NewBalance重生记》文章显示:“NewBalance”运动鞋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销售。2010年,NewBalance于上海开设店铺。截至2013年底,仅专卖店的数量已达到800多家,截至2014年12月8日,专卖店数量达1600家。NewBalance运动鞋通过中国官方商城、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于线上渠道宣传与销售,所销售的运动鞋在鞋两侧靠近鞋带处使用了粗体的“N”标识。
根据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审计报告,自2007年至2018年,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中国境内对带有“N”商标的NewBalance运动鞋进行了大量销售,并且投入了大量广告经费进行宣传。其中,2014年的广告投入约2.1亿元,商品销售收入约为28亿元;2015年广告投入约为2.9亿元,商品销售收入约为47亿元;2016年广告投入约为2.4亿元,商品销售收入约为37亿人民币;2017年广告投入约为1.8亿元,商品销售收入约为32亿人民币;2018年广告投入约为2亿人民币,商品销售收入约27亿人民币。
2008年以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和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陆续在《SIZE尺码》《大周末》《男人风尚》《生活报》《新京报》等知名报刊杂志以及腾讯、搜狐、新浪、网易、虎扑网、优酷等主流门户网站发布广告和宣传视频,与先行资讯(上海)有限公司、《风尚志》杂志社等公司合作,赞助多场跑步活动,并且通过投放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对使用“N”标识的NewBalance运动鞋品牌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同时,还通过NewBalance官方微博平台、官方微信平台、百度百科、百度贴吧等对带有“N”商标的NewBalance运动鞋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报道。以上宣传报道和广告均突出了“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标识。
(二)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百伦”字号知名度
2005—2013年间,《周末画报》《中国贸易报》《中智视野》《安25ans》等报纸期刊在宣传“NewBalance”产品时,将“新百伦”作为“NewBalance”品牌所有人的中文翻译、“NewBalance”品牌中国经销商的企业名称字号进行宣传。2006—2014年,搜狐、新浪、网易、中国时尚品牌网、YOKA男士网等各大网络媒体将“新百伦”作为“NewBalance”品牌所有人的中文翻译、“NewBalance”品牌中国经销商的企业名称字号进行报道、宣传。
2008年至2015年,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先后获得了“2008—2009风尚权力榜事件大奖”“2010ShootingAward3rd平面专案-服装及饰品奖”“2012年度触动营销奖最受关注视频奖”“2013‘梅赛德斯-奔驰杯’中国网球大赛奖最佳合作伙伴”“2014年张江6km企业竞跑赛最佳合作伙伴”“2015年度内容营销盛典金成奖特别大奖”等荣誉。
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还获得了包括2011年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2014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2015年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2015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三、与被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曾德红曾某1的主体情况
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古樟工业园”。曾德强曾某2和其妻子伍风琴曾共同担任该公司股东,并由曾德强曾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
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批发、鞋批发、服装零售”等。曾德强曾某2曾担任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其注册地址曾为“广州市白云区某地1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自然九层B1002”,后于2021年3月25日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某地2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902房”。
曾德红曾某1系原沈阳市沈河区曾德红曾某1新百伦领跑专卖店和沈阳市沈河区鑫动力鞋服体育某专卖店的经营者。其中沈阳市沈河区曾德红曾某1新百伦领跑专卖店成立于2015年8月3日,经营范围为“鞋零售”,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8号沈阳春天”,已于2017年12月4日注销。沈阳市沈河区鑫动力鞋服体育某专卖店成立于2016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体育用品零售”,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87号”,已于2017年6月21日注销。曾德红曾某1同时是新百伦领跑辽吉蒙/华中运营中心、新百伦江浙运营中心董事长,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曾经的控股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曾经唯一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曾德强曾某2系兄弟。
(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等关联主体情况
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批发、鞋批发”等,曾德强曾某2和伍风琴曾共同担任该公司股东,曾德强曾某2曾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
领跑鱼(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等。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和伍风琴共同担任该公司股东,并由伍风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领跑鱼(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新百伦领跑京东旗舰店的经营主体。
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鞋制造,服装制造”等,曾德芬曾某3(曾德强曾某2亲属)担任该公司控股股东和监事。
(三)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相关商标情况
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由案外人周乐伦周某于2004年6月4日申请,并于2008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等,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2017年6月27日,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某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2017年8月3日,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某管理有限公司许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使用该商标。该商标目前为有效状态。
第4897840号“”商标:由案外人申请并于2010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2015年4月20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受让该商标,2016年11月27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
第14389718号“”商标:2015年4月20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于案外人新百伦(保定)鞋业有限公司新某(保定)公司上海分公司处受让,2016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2016年11月27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18年9月12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18]第0000163239号),并于2020年6月22日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案号:(2018)京73行初11205号);2021年8月2日,该裁定和一审判决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案号:(2020)京行终7500号),法院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现已处于无效状态。
第18503485号“”商标:2017年5月6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于案外人斯哌纹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斯某公司处受让,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20年11月24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30122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现正在审理中。
第21742286号“”商标: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等,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20年11月24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30122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2430634号“”商标: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申请注册,201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20年12月23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33933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2430671号“”商标: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申请注册,201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20年11月23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30144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4206628号“”商标: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于案外人新百伦(保定)鞋业有限公司新某(保定)公司上海分公司处受让,2016年12月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该商标在“足球鞋、鞋”类商品上不予注册(案号:(2016)商标异字第44204号),该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被维持(案号:商评字[2018]第68194号);2020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案号:(2020)京行终1020号),即该商标在“足球鞋、鞋”类商品上未注册,法院认为该商标与第5942394号“”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相关公众容易将其误认为是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标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2016年11月27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
第21987482号“”商标: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20年11月24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30122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6340272号“”商标: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申请注册,2021年3月15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案号:(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443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期间,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
第16790307号“”商标: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申请注册,2017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等,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2016年11月27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20年11月24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30122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6908226号“”商标: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申请注册,2017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2016年11月27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2020年11月24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30121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等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线下店铺公证购买以及被控侵权规模
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提交在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广东省深圳市、天津市和平区、北京市朝阳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的“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新百伦领跑XINBAILUNLINGPAO”等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42份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店铺内有大量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运动鞋在宣传、销售。经一审法院拆封比对,大部分被诉侵权产品鞋盒或产品吊牌上直接显示生产商为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或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经一审法院当庭查验,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查询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条码,结果显示“发布厂家: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或“企业名称: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通过微信扫描部分被诉侵权产品防伪二维码,结果显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通过微信扫描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结果显示公众号名称为“新百伦领跑”。
(2018)粤广南粤第491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7月19日公证员随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前往福建省泉州市新美路131号亚兰商务大厦9楼标识为“新百伦领跑控制中心”的场所。经对方相关人员接待,该代理人和公证员进入标识为“新百伦领跑服装事业部”的展厅进行参观和洽谈,展厅内摆放大量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运动鞋。期间,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录音器材对交谈内容进行了录音,并领取《2017新百伦领跑春夏新品画册》一份以及名片两张。画册中印有大量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运动鞋图片,画册背面印有“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新百伦领跑(中国)运营中心”“福建省晋江市双龙路亚兰商务大厦6-10楼”“×××.com”以及中间镶嵌“N”标识的微信二维码等内容;大区经理“郑海光郑某”和市场总监“蚁克文蚁某”的名片均印有“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福建省晋江市双龙路亚兰商务大厦”等字样。公证录音中新百伦领跑晋江运营中心市场总监刘总提到“新百伦领跑全国加盟店有5000多家”“2018年销售额接近10亿”“全国所有省份都有新百伦领跑运营中心”“毛利率最低是40%,最高能到72%”“新百伦领跑品牌于2009年成立,14年开始大力发展”“老板叫曾德强曾某2”等内容。
(2018)粤广南粤第491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1日公证员随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前往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工业园标识为“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的工厂,工厂门前立有“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的石碑。经工厂内相关人员接待,公证员随该代理人进入工厂并与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新百伦领跑湖南地区运营中心负责人曾小兵曾某4进行了洽谈,期间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录音器材对交谈内容进行了录音,且公证员对上述工厂周边环境进行了拍摄。经当庭播放,公证录音中提到“有6000多家新百伦领跑店铺……年销售额超过10亿”“从2014年开始使用新百伦领跑品牌”等内容。
(2018)沪徐证经字第10275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22日公证员随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前往贵州省贵州群升毫升大酒店的会议厅参加“2018新百伦领跑贵州招商大会”,该代理人对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录音。会议厅内摆放了大量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运动鞋,会议厅大屏幕显示“万州新世纪店:月销售额40万、单日销售突破5万、年销售预计300万”“万州太白路店:月销售额35万、单日销售突破4万、年销售预计260万”“万州万达店:月销售额60万、单日销售突破11万、年销售预计450万”“沙坪坝步行街店:月销售额80万、单日销售突破13万、年销售预计700万”“解放碑店:月销售额100万、单日销售突破22万、年销售预计1000万”“南坪步行街店:月销售额50万、单日销售突破7万、年销售预计260万”等内容。公证录音中提到“新百伦领跑目前在全国可以说是摧枯拉朽之势,我们全国几千家门店目前正在蒸蒸日上、蓬勃发展之中”“新百伦领跑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从16年4月份到去年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在重庆33个区县全部铺满我们的店铺……新百伦领跑产品品牌最稳,货源最充足,市场表现最好……石城工业投资接近五个亿、现在已经3千多平方……我们要保证爆款的鞋子七天时间生产出来到我们的终端店”“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领跑事业部副总经理韩平韩某:我们全国目前有近6000家门店,全国有2862个县城区的市场,我们目前覆盖率是达到60%……今年的5月份我们江西石城新品发布会上,我们当时的市场占有率是在51%,过去了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已经提升九个百分点……现在全国我们已经有接近20家的年销售流水可以突破1000万元的店,其中咱们重庆市场就有一家,解放碑店,年销售流水可以突破1000万……在15年16年刚开业的时候,很多的消费者会认为‘这个和NB很像,买错了’……我们在全国很多市场NB大量关店,这是我们最直接核心的目标,对象,也是我们最直接的目标竞争对手。大家的观念导致的就是这些商场包括购物中心没办法,要找替代品牌进来。NB关店后商场第一个联想到的替代者就是我们新百伦领跑,在我们很多广东的地区、黑龙江的地区,非常有代表性的这两个系统,一个北方一个南方,很多的NB撤店之后商场找到我们,第一个就是你们不用选别的位置,就在NB撤掉这个位置,以前不让我们进,因为有NB不让你进。现在NB出来就直接是顶NB的位置,进去之后左边就是阿迪,右边耐克,非常正常,具体就是最好的位置,而且是国内安踏、国际的品牌、安踏361这些都没有,但是现在商场购物中心踊跃的让我们去进驻,包括购物中心的体系。我们进入之后销售业绩是远远超过NB之前的业绩……云南普洱的一家店铺已经销售超过15万,平均一天就卖3万块钱”“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儿童事业部副总经理刘全刘某:新百伦领跑很低,利润空间非常大……领跑一双鞋赚两三百……N字血统的产品”“新百伦领跑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胡松:观音桥店开业的当天的业绩是做到7万……余总的店铺差不多一年的时间,业绩过千万,开业当天的销售额也是突破22万……新百伦领跑品牌已经成功地覆盖了重庆38个区县中的34个……沙坪坝区旗舰店过年的那一个月销售额是突破80万……解放碑店业绩一年时间业绩已经突破千万,最好的一个月的销售额是破100万,单日卖的最好的也是达到22万之多,年销售额以1000万来算,50%的毛利肯定是有,整个算起来我的营运成本应该是300万出头,所以说这个店随便赚200万……18年我们计划新开店铺的数量是不低于110个,在重庆整个区县达到全覆盖……2019年我们还会继续增开50个店让全重庆的38个区县市场保有量达到160个……从16年的不到2000万,18年销售额我们要做到一亿,到19年我们的业绩要突破1.5亿”等内容。
(五)新百伦领跑官网、微信公众号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以及实际混淆情况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034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0月23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京东商城”,并在搜索栏输入“新百伦领跑”并搜索,结果显示大量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运动鞋在宣传、销售。点击其中名称为“新百伦领跑运动休闲跑步鞋女款男士情侣2017新款鞋子”的图片,页面显示该运动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售价为288元/双,店铺名称为“新百伦领跑旗舰店”,并附有大量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运动鞋的宣传照片。点击上述“新百伦领跑旗舰店”链接,页面正上方显示“NEWBAILUNLP”“新百伦领跑”等字样,并同样有大量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运动鞋的宣传、销售,价格在228-328元/双不等。将鼠标置于页面上方的“新百伦领跑”上,点击“证照信息”下的图片并进入相关页面,输入验证码后显示经营主体为“领跑鱼(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曾德强曾某2”。退出上述网页,在百度搜索栏输入“万达广场!新百伦与新百伦领跑!大家要看清楚”并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名称为“万达广场!新百伦与新百伦领跑!大家要睇清楚-网友爆料新三水网站”的链接,页面显示一篇2016年11月22日发表的关于新百伦领跑运动鞋购买体验的帖子,其中提及“想买一双NEWBALANCE的鞋,结果差点错买成了‘新百伦领跑’”等内容,帖子下方还有大量其他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评论。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035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0月23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miitbeian.gov.cn”网站,页面顶部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字样。点击页面中“公共查询”,进入新页面后再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新页面中选择“网站域名”并在空白栏中输入“×××lp.com”和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新页面后,显示主办企业名称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com”、审核时间为“2016-04-27”等信息。点击上述页面中的“详细”并输入验证码,新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2016-04-27”“网站负责人姓名:曾德强曾某2”“网站首页网址:×××.com”“网站域名:×××lp.com”等信息。点击该页面中的“×××.com”链接,页面显示“新百伦领跑”“新百伦领跑大中华地区运营中心”“NEWBAILUNLP”等字样,以及大量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运动鞋的宣传照片,价格在459-599元/双不等。点击页面中名称为“品牌使命”的链接,页面再次显示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运动鞋的宣传照片;先后点击页面中名称为“新闻报道”和“媒体投放”的链接,页面均显示大量有关新百伦领跑运动鞋的宣传报道,点击其中名称为“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以‘特色’突围市场”的文章,页面显示“被誉为慢跑鞋之王的休闲运动鞋品牌的新百伦领跑……利润超过一般品牌45%以上……这就是新百伦领跑,源自美国的休闲运动鞋品牌”等内容,页面底端显示中间镶嵌“N”标识的微信二维码。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微信并扫描该二维码,进入微信程序相关页面后点击“关注”并进入新页面,显示账号主体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点击“查看历史消息”,页面显示2014-2017年间关于涉案新百伦领跑运动鞋在全国各地宣传的文章。依次点击其中名称为“纵享时尚新生活,新百伦领跑沈阳店隆重开业!”“新百伦领跑哈尔滨区域2015春夏发布会圆满落幕”“新百伦领跑2015-黑龙江区域秋冬订货会圆满成功”“领跑创奇迹,1年内开店1838家”“新百伦领跑盈利店屡创奇迹,日销售突破40万”等文章,相应页面均出现大量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运动鞋的宣传照片。其中“新百伦领跑盈利店屡创奇迹,日销售突破40万”一文提到“沈阳中街旗舰店2016年9月10日开业,日销量突破40多万”等内容。
(2018)深证字第8999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4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搜狗微信”网站,然后在搜索框中输入“新百伦领跑”并点击搜索框后的“搜公众号”。点击页面上“新百伦领跑”的选项,结果显示该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为“新百伦领跑”、微信号为“×××lp”、账号主体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点击页面上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名为“分享图片”的文章,结果显示“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等字样以及鞋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宣传图片,图片下方显示“NEWBALANCELEDTHEWAY”等标语以及中间镶嵌“N”标识的微信二维码。
(2018)粤广南粤第613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15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个人微信号,并搜索名称为“新百伦领跑曾德红曾某1”的联系人,结果显示该联系人微信号为“×××21”、昵称为“曾德红曾某1”。点击进入其“个人相册”,显示大量宣传新百伦领跑运动鞋的推送文章。点击其中名称为“2018新百伦领跑贵州新品发布会”的图片,页面显示“2018年1月全国一级二级网店突破6000余家”等内容。
(2018)深证字第170745、17074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1月28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使用个人手机登录微信程序,并在“添加朋友”功能中的“公众号”选项下输入“×××lp”并搜索,点击结果中名称为“新百伦领跑”的公众号。进入该公众号后点击“更多资料”,页面显示账号主体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点击该“账号主体”,页面显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10169358647XR”、经营范围包括“鞋批发”等。在该公众号“全部消息”中查看2018年11月22日发布的名称为“新百伦领跑|决战时刻,再攀高峰”的文章,页面显示“决战70天拿下6000万”“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广东直营店长动员大会胜利召开”等内容,页面底部有中间镶嵌“N”标识的微信二维码。
(2021)深证字第83896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7月29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百度贴吧、知乎、虎扑、小红书论坛的相关页面,页面均显示了2015年至今发表的大量消费者对NewBalance与新百伦领跑运动鞋产生实际混淆的帖子,其中包括百度贴吧中“想买新百伦结果买了双新百伦领跑(2015年3月发布)”“本来想买NEWBalance,回来发现是新百伦领跑!!(2016年3月发布)”“拿回去才发现是什么新百伦领跑(2017年9月发布)”“前两天买了几双新百伦鞋子,突然发现是Newbailunlp(2018年8月发布)”“今天被坑了,我以为是NB结果居然不是(2019年8月发布)”;知乎中“‘新百伦领跑’,国产这不明摆着碰瓷NewBalance(2020年7月发布)”;小红书中“付款后我刷小红书才知道新百伦领跑和Newbalance是两个不同的牌子(2021年2月)”等。
2018年5月25日,名为“广州新百伦领跑”的账号主体在百度发布了《新百伦领跑2018Q4订货会暨新品发布会庆功晚宴圆满成功!》的文章,其中提到“曾德强曾某2董事长及哥哥曾德红曾某1一起为所有来宾及领跑人敬酒”等内容以及落款均为“广州新百伦领跑”的宣传图片;2018年7月30日,名为“新百伦领跑”的账号主体在搜狐网发布了《新百伦领跑辽/吉/蒙20**年度感恩表彰年会成功举办》的文章,其中提到“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先生、新百伦领跑辽吉蒙/华中运营中心、新百伦江浙运营中心董事长曾德红曾某1先生……等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经销商们出席了盛会”等内容;2019年1月4日,名为“新百伦领跑”的账号主体在搜狐网发布了《新百伦领跑丨2019开创新纪元筑梦新征程》的文章,其中提到“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华中大区董事长曾德红曾某1先生……等领导嘉宾及员工代表一同见证了乔迁仪式”等内容。
四、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1.广州越秀案。2015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16号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生产、销售两侧带有“N”标识的新百伦领跑运动鞋构成对NewBalance运动鞋特有N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官网“×××lp.com”使用“新百伦领跑总统慢跑鞋”“新百伦领跑是1979年创立于美国波士顿的品牌”“newbalan”等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粤73民终1号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但维持了原审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2020年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404号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主办经营的网站名称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官网-新百伦领跑总统慢跑鞋”,网站中还宣称新百伦领跑源自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的注册地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自1979年品牌创立。这些内容增加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构成混淆可能性,具有不正当性。再审判决:二被告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判决二被告赔偿给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共600000元。
2.北京东城案。2017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与周乐伦周某、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某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京0101民初22687号一审判决,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NEWBOLUNE”系列运动鞋产品构成擅自使用NewBalance运动鞋知名商品N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0)京73民终722号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产品和涉案微信公众号展示的鞋商品上使用的N标识与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在文字构成、倾斜方向、使用位置及整体外观上基本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维持原判。”
五、本案的其他事实
(2020)粤广南粤第26613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9月23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公证云”系统“手机拍照”功能对相关内容进行取证操作。保全照片显示位于尖彭路395号大楼内的10层(即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注册地址),该地址张贴带有“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字样的宣传海报以及名为“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直营中心西部战区”的地图,楼层中有招牌为“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广东运营中心”的办公场所,该场所内有工作人员正常办公。
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2015年-2018年的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2016年,商品销售收入下降9.56亿元;2016年-2017年,商品销售收入下降4.99亿元;2017年-2018年,商品销售收入下降4.87亿元。自2015年-2018年,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已累计下降19.42亿元。
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正品鞋价格信息显示,天猫官方旗舰店售卖的带有“N”标识的NewBalance正品运动鞋价格区间为429-559元。
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为制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262953元、样品费13789元、检索费12581元、法律服务费(截至2021年6月)17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系涉案第175151号“”注册商标和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现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授权,拥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独占使用“New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被许可标识”)来生产、包装或者安排生产和包装鞋子、衣服和配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出售和分销带有被许可标识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权利,并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就被许可标识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利和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共同提起诉讼的权利。现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共同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亦是以行为表明关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相关权利的认可,故两公司均系商标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新百伦”为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企业字号,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发表《声明》称,授权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作为“NewBalance”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新的独家经销商,作为“新百伦”的设计者,新百伦字号的所有权利归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所有。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关于被授权使用“新百伦”字号的事实认可,故两公司亦系不正当竞争之诉的适格原告。
二、关于本案与广州越秀案以及北京东城案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
本案与广州越秀案相比较,1.当事人不尽相同,广州越秀案的被告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本案的被告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曾德红曾某1。2.虽然同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但广州越秀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而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本案还涉及请求停止使用带有“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越秀案中并无此项诉请。故本案与广州越秀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与北京东城案相比较,1.当事人不尽相同,北京东城案的被告为周乐伦周某、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某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本案的被告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曾德红曾某1。2.虽然同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但本案涉及请求停止使用带有“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东城案中并无此项诉请。故本案与北京东城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三、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一)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条码查询结果均显示为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鞋舌二维码查询结果均显示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鞋盒或产品吊牌上直接显示生产商为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或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故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
(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实施了宣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1.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通过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宣传被诉侵权产品。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com的ICP备案商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在该网站中大量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宣传被诉侵权产品。
2.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通过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宣传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但由于其使用的标识、宣传的产品和内容均指向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运营的“新百伦领跑”品牌,故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者实际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
(三)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New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上已经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而在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实际使用的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作为NewBalance运动鞋上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已成为消费者识别NewBalance运动鞋的最主要标志。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鞋或运动鞋,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运动鞋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生产销售及宣传的被诉侵权产品在鞋两侧使用了“N”字母和五角星背景图案,但五角星背景图案明显被淡化,醒目的仍然是粗体的“N”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将其误认为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NewBalance运动鞋,故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四、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媒体宣传,“新百伦”作为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企业名称中最显著、最具有识别性的字号,已经与“NewBalance”运动鞋和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对应关系,在鞋类产品同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均远远晚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成立时间。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知“新百伦”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仍然注册登记完整包含“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引人误认其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关于曾德红曾某1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曾德红曾某1系原沈阳市沈河区曾德红曾某1新百伦领跑专卖店、沈阳市沈河区鑫动力鞋服体育某专卖店的经营者,上述二店铺内有大量两侧带有粗体“N”字母及淡化的五角星标识的运动鞋在宣传、销售,经比对,两店销售的运动鞋系侵犯涉案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销售侵权。上述二店铺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其注销后,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原经营者曾德红曾某1承担。
六、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
(一)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为2016年9月6日—2018年9月6日(即两年),并主张根据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者原告的损失计算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的计算数额不准确,个别店铺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不具有普遍性,不代表其他店铺的销售数量,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相关人员在招商大会上对其全国店铺数量、销售额等情况的宣传、介绍,出于洽谈的目的,缺乏客观性、准确性,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不单是鞋类利润率,还包括服装等品类,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销售收入的下降可能存在多种因素等,故本案无法以原告的侵权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将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时间、知名度和影响力,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明显,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多地,侵权范围广,侵权规模大,侵权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却屡次拒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故意拖延本案诉讼进程,具有明显的恶意,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以法定最高限额确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赔偿数额。
(二)关于曾德红曾某1的赔偿数额
曾德红曾某1在经营沈阳新百伦领跑专卖店的同时,还担任新百伦领跑辽吉蒙/华中运营中心、新百伦江浙运营中心董事长,深度参与新百伦领跑的运营,同时其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德强曾某2系兄弟关系,曾德红曾某1应当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NewBalance”运动鞋和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标志性标识,应当知晓所出售的运动鞋产品是仿冒“NewBalance”运动鞋的侵权产品。综合考虑曾德红曾某1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对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请求判令曾德红曾某1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支持。
七、关于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
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致使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商誉遭受损害,故对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提出的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曾德红曾某1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活动中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第175151号“”和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新百伦”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万元;(四)曾德红曾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五)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曾德红曾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六)驳回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3300元,由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负担516135元,由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负担27165元。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21)深证字第122903、122993号公证书。
证据2:赣南日报2021年12月1日发表的关于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的报道。
证据1、2拟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规模巨大,侵权获利极高。
证据3: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万达广场“新百伦领跑”店的销售额明细,拟证明新百伦领跑线下店铺的销售额。
证据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40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1.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关联主体宣传被诉侵权产品时恶意攀附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商誉,已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仍在进行虚假宣传,侵权恶意明显。2.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及其关联主体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已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申409号行政裁定书。
证据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40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36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43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44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1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274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1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271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5-11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已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及关联主体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并宣告无效;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明知上述标识被宣告无效仍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
证据1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6507号决定书,拟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持续通过关联主体申请模仿“NewBalance”等商标标识,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证据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580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1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13-15拟证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新百伦”字号经过持续宣传推广和商品销售,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证据16: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2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57号公证书,拟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规模大,侵权获利高。
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3的销售额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具体而言,证据1至证据3与本案的事实和待证事实均无关,不能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其次,证据1至证据3均发生在本案主张的侵权期间之外,证据3的销售额明细只能体现经销商的销售情况,不能证明生产商及生产商的获利情况。对证据4至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证据4,该证据确认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不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第175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达不到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证明目的。关于证据5至证据11,证据所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尚未被确定无效,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前述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关于证据12,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显示的申请人为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赣州市强某公司,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具有侵权恶意。对证据13至证据15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这些判决不在本案被诉侵权期间,而是在2018年之后,而且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突出使用新百伦标识宣传其商品是侵权性使用,以上判决书不能证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新百伦”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消费者中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具体而言,第一,该公证行为发生在2021年5月,公证内容与本案被诉侵权期间无关。第二,该份公证采取的公证方式为视频录制,但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却未客观反映录制内容。第三,即便按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断章取义提交的截图也可以看出,年会PPT所展示的新百伦领跑品牌除新百伦领跑运动鞋外还包含服装、箱包、领跑儿童等版块,销售流水页无法对此作出区分。第四,关于企业在招商大会活动中所宣传的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夸大性宣传是各类企业在推广过程中都会使用的方法。第五,根据公证书中的截图,无法得出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所称公证书“显示在2018年的时候开招商大会说自己销售了10个亿”。
二审审理期间,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证据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40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生效判决确认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不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第175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一审判决与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一致。
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2至证据23,包括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第16600985号“新百伦”商标、第4897840号“”商标、第4817498号“”商标、第16790307号“”商标、第16908226号“”商标、第14389718号“”商标、第18503485号“”商标、第21742286号“”商标、第21987482号“”商标、第22430634号“”商标、第22430671号“”商标、第21744447号“”商标共13个商标的注册证、初审公告、商标授权书、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无效宣告行政起诉状等文件,拟证明在本案被诉侵权期间,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合法规范使用其尚且有效的注册商标。
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24至证据55,其中证据24至证据43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的宣传推广证据,证据44至证据55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获得的相关荣誉奖励,拟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的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包括证据56至证据84,其中证据56至证据80、证据83和证据84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针对新百伦领跑运动鞋的维权刑事判决书1份、民事判决书24份、民事裁定书1份、民事调解书1份,拟证明新百伦领跑运动鞋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大量被第三方盗用、仿冒商标的情况。证据81为网络截图,证据82为辽宁省公证处(2022)辽省证民字第52号公证书,经过公证,在搜狗搜索网站上搜索百科回答“商品条码查询真伪”,结果显示为无法通过条码单一查询真伪。证据81、证据82拟证明条形码并无查明真伪功能。
第五组证据包括证据85至证据105,证据8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证据86: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2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85、证据86拟证明法院已判令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不能突出使用“新百伦”标识。证据87: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25006号新百伦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据8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129号行政判决书;证据8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6686号行政判决书;证据87-89拟证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的关联公司对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并经两审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并且被认定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90:江西省石城县(2022)赣虔石证内字第9号公证书;证据91:辽宁省公证处(2022)辽省证民字第2601号公证书;证据92:辽宁省公证处(2022)辽省证民字第2602号公证书;证据93:京东商城输入“新百伦男鞋”搜索录屏文件及时间戳证书;证据94:京东商城输入“新百伦女鞋”搜索录屏文件及时间戳证书;证据95:360浏览器推送广告“新百伦价格”录屏及截图;证据96:百度地图搜索关键字“新百伦”显示结果的时间戳证书;证据97:“百度地图商户标注常见问题指南”时间戳证书;证据98:百度搜索“新百伦客服电话”时间戳证书;证据99:百度贴吧搜索关键字“新百伦”时间戳证书;证据10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0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0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0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0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赣0191民初1287号案件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据10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16796号案件起诉状、受理通知书。证据90-105拟证明在生效判决已判令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百伦”字号不能突出使用、标识宣传商品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以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获得的利益,形成的所谓“商誉”和知名度不应得到认定和保护,其“新百伦”字号也不具有影响力,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六组证据包括证据106至证据112,证据106:同花顺财经文章《2018年鞋履制造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仅星期六业绩增长》,拟证明2018年我国制鞋行业销售收入整体降幅较大,市场低迷,上市公司关店止损;证据107:企查查APP查询的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分支机构,证据106-107拟证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关撤实体门店,与我国制鞋行业整体趋势一致。另外,其经营商品除了鞋类还有服装配饰,其业绩下降或者市场占有率降低包括了其他商品,不应全部作为鞋类商品的数据。证据108-112包括5份另案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其他企业侵权和挤占市场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业绩下降的因素之一。
第七组证据包括证据113至证据115,证据113: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官网的“品牌介绍”;证据114:英文百科全书网关于NewBalance历史的介绍及翻译;证据115:商业历史英文网站关于鞋业发展的截图及对NewBalance介绍的翻译。证据113-115拟证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起诉状中称NewBalance品牌具有一百多年历史,属于虚假宣传。
第八组证据为证据116:第14206628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该商标。
二审庭审结束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七份证据:
证据117:(1)2014年7月10日,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与新百伦(保定)鞋业有限公司新某(保定)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的关于第4817498号“”商标等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第4817498号“”商标注册证及权利变更证明,2015年4月20日,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受让第4817498号“”商标。以上证据拟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企业名称来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不是攀附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字号。
证据118:(1)2016-2018年间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生产的部分非“N”图案鞋类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2)2016-2018年间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生产的部分新百伦领跑服饰、箱包类产品图片。以上证据拟证明新百伦领跑品牌不仅有鞋类产品,还包括服装、配饰等其他品类产品,鞋类产品除N标运动鞋外还有大量其他鞋款(非N标鞋)。
证据119:安踏、匹克官网资料,拟证明安踏、匹克的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种类、经营能力远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这些企业的数据不具有可参考性。
证据1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6686号行政判决书;(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行监[2022]1100000013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上证据拟证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针对“新百伦”注册商标申请宣告无效提起的行政诉讼及抗诉全部被驳回,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使用“新百伦”“新百伦领跑”商标的行为合法,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121: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案外人仿冒其产品的投诉材料,拟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一直打击侵权仿冒商家,鉴于新百伦领跑品牌的知名度较高,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需追加销售商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证据122:权利卫士公证录屏,拟证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淘宝、京东等平台通过购买关键字的方式侵权使用“新百伦”标识,并非字号性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
二审中,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应本院要求提交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财务账册,包括:证据123:(1)2016年10月—2018年9月期间“新百伦领跑运动鞋”财务账簿中的运动鞋详细信息;(2)2016年9月—12月公司经营情况表;(3)2017年公司经营情况表;(4)2018年1月—9月公司经营情况表;(5)2016年10月—2018年9月有关“新百伦领跑运动鞋”的发票、销售出库单。以上证据拟证明新百伦领跑运动鞋只占新百伦领跑品牌鞋类产品很小一部分,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利润率远远低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主张,其所举证据均为推算,不具有客观性。
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判决可以证明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至少在2015年开始实施侵权行为。对证据2至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在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第18503458号商标,其他商标与本案无关,该商标注册时间为2019年,并已被宣告无效,其在使用中也存在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关于证据24至证据4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24至证据43形成于本案一审开庭前,不属于新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并且均未经公证和提供原件。另外,证据24至证据43还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侵权情节严重和侵权规模巨大。对证据44至证据5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具体而言,证据44至证据50、证据52至证据55形成于本案一审开庭前,且无正当理由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44至证据55均未经公证或提供相应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所谓知名度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扶贫活动、领导视察等亦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关于证据56至证据80,证据56已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证据57、证据58与本案无关,证据59至证据80的判决书所涉时间均为2021年,与本案侵权期间、当事人、被诉侵权行为均缺乏关联。对证据8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81为网络打印件且未经公证。对证据82至证据8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最高法民申2421号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所涉的权利基础和纠纷性质不同,并未否定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使用企业字号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证据87至证据89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涉及的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擅自使用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新百伦”字号,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状态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录音文件不完整,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该证据的取证时间在2022年,不在本案所涉侵权期间。对证据91和证据9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的取证时间在2022年,不在本案所涉侵权期间。对证据93至证据9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的取证时间在2022年,不在本案所涉侵权期间,且未提供完整的公证过程文件。对证据100至证据10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这些判决反而可以证明已有多个生效判决认定“新百伦”字号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N”“NB”及“NewBalance”运动鞋产品在消费者心中建立特定联系,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对证据104和证据10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的取证时间为2022年,不在本案所涉侵权期间。对证据106和证据10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份财经文章仅是截图,并未进行公证,可以任意修改。对证据10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据仅是网页截图,并未进行公证。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关撤实体门店与本案认定的侵权行为无关。对证据108至证据1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前述证据均是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与案外人的侵权纠纷案件。对证据113至证据1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三份证据均为网页截图,并未进行公证,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与本案认定的侵权行为无关。关于证据116,第14206628号商标在鞋类商品上是无效的,是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不当使用行为。关于证据117,对第4817498号商标权利变更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未约定第4817498号商标权人许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或者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新百伦领跑”标识。对证据118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委托加工合同并不完整,加工产品的标识不明确,印章存在和合同当事人不对应的地方,缺乏实际履行证明。对证据11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安踏品牌关于其鞋类产品的分类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0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新百伦商标的状态与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关联。对证据121、122的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获取时间在2023年,在本案所涉侵权期间之外。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生产过其他不侵权产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公司经营情况表》系其单方提供,会计记账、财务数据明显不完整,营业成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产品划分为运动鞋、椰子鞋、网鞋、童鞋、帆布鞋、皮鞋、拖鞋、凉鞋缺乏依据和证据支持,相应的销售比例与2020年年会PPT上展示的其旗下各类品牌的销售额比例完全不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在其掌握的全部生产销售记录中选取对其有利的极少部分证据,试图以偏概全,蒙混过关,有违诚信诉讼原则。
针对各方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关于证据1和证据2,系对赣南日报的相关报道进行公证,并且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进行转载,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报道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是关于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的报道,该报道中关于2015年至2019年生产规模和产值的描述,可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生产规模。关于证据3,系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新百伦领跑”店的销售明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新百伦领跑”店的销售明细为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与本案损害赔偿时间存在部分重合,2018年8月该单店销售额为13.83万元,2018年9月该单店销售额为17.09万元,可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经营规模。关于证据4至证据15,系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将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评述。关于证据16,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自述其在2020年度大会、2021新品订货会宣传销售产品的情况,能够部分反映“新百伦领跑”品牌2020年期间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获利,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判决为关联民事案件判决,判决认定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的“N”标识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并认定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构成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N”标识装潢权益的侵权行为。关于第二组证据2至证据23,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有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于第三组证据24至证据55,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的宣传推广、荣誉奖励,与本案侵权行为认定并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关于第四组证据56至证据84,其中证据56至证据80、证据83至证据84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这些裁判文书均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针对“新百伦领跑”运动鞋提起的维权诉讼,与本案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关联。证据81、证据82关于条形码能否验证真伪的搜狗搜索结果不具有权威性,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第五组证据85至证据105,证据85和证据86为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涉及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对“新百伦”商标的使用行为,与本案无关。证据87至证据89是涉及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的裁定书、判决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仅能证明案外人周乐伦周某持有的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与本案“新百伦”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直接关联。对证据90至证据105的真实性确认,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将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关于第六组证据,对证据106和证据10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108至证据112系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与案外人的侵权纠纷裁判文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将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关于第七组证据113至证据115,三份证据均为网页截图,并未公证也未进行翻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关于第八组证据116,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第1420662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鞋类商品。关于证据117,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受让第4817498号商标。关于证据118,委托加工合同缺乏实际履行票据支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关于证据119,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120为法院、检察院出具的判决书、决定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本案不正当竞争的争议焦点仅涉及对“新百伦”的字号性使用,不涉及“新百伦”商标的使用,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关于证据121,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打击侵权仿冒与其在本案中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无直接关联。关于证据122,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是否存在商标性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行为,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关于证据123,系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应本院要求提交的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财务资料,但是,经本院审查,两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存在数据不全、不真实等问题,表现在:一是只提交了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的财务资料,未提交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财务资料。二是财务账册中运动鞋数量、营业收入与现有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经统计,证据123公司经营情况表中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新百伦运动鞋销售数量为73832双,营业收入为7371714.27元,利润总额为51097.3元。按照该份证据计算,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平均每年度营业收入为3685857.14元,平均每年度仅销售36916双运动鞋,这与(2018)粤广南粤第4917号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新百伦领跑湖南地区运营中心负责人曾小兵曾某4表述的“有6000多家新百伦领跑店铺……年销售额超过10亿”差距甚远,也与赣南日报2021年报道记载“2015至2017年曾德强曾某2共计投资28亿元建设产业园和制造基地,2019年当年投产,产值达30亿元,截至2021年销售成品鞋1500万双以上”的内容相差巨大。且该报道现仍被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转载。三是财务账册中的营业成本等支出、利润总额真实性存疑。证据123公司经营情况表中营业成本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且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新百伦运动鞋利润额仅为51097.3元,显然与(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035号公证书中新百伦官网相关文章所描述的公司利润率“被誉为慢跑鞋之王的休闲运动鞋品牌的新百伦领跑……利润超过一般品牌45%以上”,(2018)沪徐证经字第10275号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儿童事业部副总经理刘全刘某关于“新百伦领跑很低,利润空间非常大……领跑一双鞋赚两三百”等描述严重不符。四是公司经营情况表中的产品分类及数量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对两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其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诉讼情况
1.关于第21987482号“”商标,该商标被商评字[2020]第301228号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和一审判决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案号:(2023)京行终3816号)。
2.关于第18503485号“”商标,该商标被商评字[2020]第301224号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和一审判决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案号:(2023)京行终3814号)。
3.关于第21742286号“”商标,该商标被商评字[2020]第301226号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和一审判决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案号:(2023)京行终3818号)。
4.关于第22430671号“”商标,该商标被商评字[2020]第301446号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和一审判决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案号:(2023)京行终3817号)。
5.第22430634号“”商标,该商标被商评字[2020]第339335号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案号:(2021)京73行初2778号)。
(二)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的生产、销售情况
根据(202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57号公证书文字及图片,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2020年度大会的PPT显示,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新百伦领跑”品牌销售流水为22亿元,集团总销售流水为28亿元。集团旗下拥有新百伦领跑、新百伦、爱威亚、熊出没等6个品牌。
赣南日报2021年12月1日发表的关于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的报道中载明,2015年,曾德强曾某2创办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投资5亿元建设占地245亩的一期产业园,2017年投资23亿元兴建制造基地,2019年投资8亿元建设占地228亩的二期工业园,项目当年投产,年产值超过30亿元。截至报道时间,集团在28个省建立品牌分公司,拥有6000多家直营店,年销售成品鞋1500万双以上,年销售额超20亿元。
(三)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利润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561号案中事实认定部分载明:“根据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2016年及2017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其在该两年度内营业收入分别为375547万元以及324763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39740万元及25745万元,平均营业利润率为9.24%”。
(四)新百伦领跑专卖店销售产品的情况
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一审提交的40余份公证书显示,其中部分新百伦领跑专卖店除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外,还销售其他商品,如:(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967号公证书的图片中的服饰;(2018)沪徐证经字第4059号公证书中的箱包;(2018)沪徐证经字第7170号公证书中的网鞋;(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714号中的凉鞋、皮鞋;(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727号公证书中的凉鞋、板鞋;(2018)粤广南方第038441号公证书中的板鞋、网鞋;(2018)粤广南方第038442号公证书中的凉鞋、板鞋、网鞋;(2018)粤广南粤第2383号公证书中的板鞋、凉鞋、网鞋。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明确主张本案损害赔偿计算期间为2016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并未包括2018年9月6日以后的损失,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审法院适用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和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二)本案与北京东城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三)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四)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五)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
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的唯一连结点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内三处店铺采取的证据保全行为,因此辽宁省以外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审理。如果要合并审理,应当追加本案所涉辽宁省外的销售者参加诉讼,否则无法查清其商品来源,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对此,本院认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曾就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经一审法院及本院审查确认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就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予以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及遗漏相关当事人的情况。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与北京东城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与北京东城案构成重复起诉,属于“一事二罚”。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与北京东城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予以判断。
第一,从两案的当事人来看,北京东城案的被告为周乐伦周某、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某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本案的被告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和曾德红曾某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
第二,从两案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来看,北京东城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等四被告侵害其“新百伦”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N”字母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要求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而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等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其“新百伦”企业名称和第175151号“”注册商标、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要求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因此,两案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
第三,关于本案与前案是否构成“一事二罚”的问题。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在北京东城案已就相关侵权行为判决赔偿的情况下,本案再对此予以判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北京东城案与本案的侵权行为并非同一侵权行为。北京东城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新百伦”“NEWBOLUNE”标识,而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标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两案的侵权行为是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故本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和北京东城案不构成“一事二罚”。
综上,本案和北京东城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第175151号“”商标和第5942394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涉及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存在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三是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权利人主张的商标构成近似;四是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系规范使用其所主张的商标。本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条码的查询结果均显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并且鞋舌二维码的查询结果均显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鞋盒、吊牌也指向生产商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或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的吊牌、鞋盒、鞋舌二维码、商品条码,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制造、销售。关于两公司辩称不能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其生产,并主张条形码单一无法查询真伪,且此前存在其他主体仿冒新百伦领跑产品的情形,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新百伦领跑XINBAILUNLINGPAO”的店铺购买,且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确系由其他主体生产,故对其相关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制造、销售。
第二,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存在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的×××.com的ICP备案商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该网站使用大量被诉侵权标识,用于宣传被诉侵权产品。其次,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所称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运营商为案外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的主张,由于本案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鞋盒上均标注了“新百伦领跑官方微信”二维码,扫描后均跳转至微信公众号“新百伦领跑”,该公众号宣传的标识、产品和内容均指向了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运营的“新百伦领跑”品牌,并介绍“新百伦领跑是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的主导品牌”,相关宣传内容与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高度一致,因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属于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的实际获益者,可以认定两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长期实施了大量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第三,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第175151号“”商标、第5942394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首先,第175151号“”商标和第594239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鞋、运动鞋商品上,被诉侵权产品亦为运动鞋,两者构成相同商品。其次,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New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上已经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而在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第175151号“”、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作为NewBalance运动鞋上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已成为消费者识别NewBalance运动鞋的最主要标志。被诉侵权运动鞋两侧在中间位置突出使用倾斜的、大写的、粗体的英文字母“N”,并在字母“N”周围有一圈淡化的五角星图案,五角星图案大多与鞋两侧的底色为同一色系,在整体标识中被弱化,远观较难察觉,反之英文字母“N”颜色突出、亮化,在整体标识中较为醒目。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第175151号“”商标、第5942394号“”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导致混淆。而且,本案中(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034号公证书中部分消费者的评论、(2018)沪徐证经字第10275号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领跑事业部副总经理韩平韩某关于“在15年16年刚开业的时候,很多的消费者会认为‘这个和NB很像,买错了’”表述等证据也进一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引起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
第四,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系规范使用其所主张的商标的问题。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第18503485号“”商标、第21742286号“”商标、第22430634号“”商标、第22430671号“”商标和第21987482号“”商标等合法注册的商标。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的相关注册商标均由数个边缘五角星和中心“N”标识组成,但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N”标识,边缘的五角星图案颜色大多与鞋两侧的底色为同一色系,使得五角星的标识呈现弱化、淡化,因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实际使用中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其所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范使用。其次,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在无效行政程序中均被宣告无效。无效的理由为前述商标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中第18503485号“”商标、第21742286号“”商标、第22430671号“”商标和第21987482号“”商标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无效,第22430634号“”商标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无效。
此外,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还主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两公司不侵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第175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审查,该再审判决认为商标侵权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因而未对商标侵权部分进行实质性评述,因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生产、销售、宣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第175151号“”注册商标和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关于两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四点:一是被诉侵权方成立时原字号权利人的字号能否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二是被诉侵权方注册登记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明显攀附原字号权利人商誉的意图;三是被诉侵权方的字号使用行为在客观上是否造成市场混淆;四是被诉侵权方使用相关字号是否存在合法权利基础。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成立时,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新百伦”字号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首先,认定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新百伦”字号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应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成立的时间为准。即以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的成立时间2015年8月,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成立时间2014年8月,对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百伦”字号的知名度证据予以审查。
其次,根据本案一审相关证据,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从2006年至2015年,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一直在其运动鞋产品包装上以及各种商业活动中以运动鞋销售商的方式标注其企业名称“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并在各大报纸期刊、门户网站、视频网站,以及其门店发布的宣传材料中,一直以“新百伦”作为产品销售商的中文字号。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中国境内获得了大量的社会荣誉和奖项,受到了行业内外的肯定,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且,已有在先多个生效判决对“新百伦”字号的影响力予以认定。因此,“新百伦”字号经过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成立时,已在运动鞋产品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再者,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简化、突出使用的“新百伦”标识,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商标侵权,其后形成的知名度权益均为非法权益的问题。经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2421号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涉及的是案外人周乐伦周某和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并不涉及关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百伦”字号使用的评判,因此,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对“新百伦”字号使用所形成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作为“新百伦”字号的知名度证据。
最后,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主张北京东城案已经认定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新百伦”字号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问题。经审查,北京东城案中的相关认定涉及案外人周乐伦周某2004年申请“新百伦”商标是否侵犯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百伦”字号的评判,认定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百伦”字号是否具有知名度的时间节点远早于本案,不足以否定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新百伦”字号在本案所涉的2015年的知名度。
第二,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明显攀附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商誉的意图。如前所述,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通过该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到2014年、2015年时,“新百伦”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运动鞋产品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作为运动鞋类行业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新百伦”字号的知名度,仍然申请注册以“新百伦”字号为主要识别部分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字号知名度的意图。
第三,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使用含有“新百伦”的企业名称在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市场混淆。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鞋舌、鞋盒,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使用以“新百伦”字号为主要部分的企业名称,并且在官方网站宣传时具有明显攀附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的故意,在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位置突出使用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NewBalance运动鞋最具识别性的“N”字母标识,相关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市场混淆。
第四,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使用含有“新百伦”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合法权利基础。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二审主张其系第4100879号“新百伦”和第4817498号“新百伦领跑”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使用“新百伦”和“新百伦领跑”作为企业名称并标识、宣传商品,不侵犯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企业名称。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商标和企业名称属于不同的商业标识,在权利取得、权利性质等方面存在区别。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名称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二者注册取得途径和管理制度均有所不同。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反之亦然。当不同主体使用同一标志作为商业标识开展经营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主体身份、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可能性。另一方面,本案中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第4817498号“新百伦领跑”注册商标的许可时间、转让时间均在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成立之后。第4817498号“新百伦领跑”商标于2015年4月20日转让给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转让给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的授权许可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均在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成立之后。因此,在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新百伦”字号已具有较强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便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后续受让或者取得与“新百伦”相关的商标,也无法基于在后的商标许可和受让行为取得在前的以“新百伦”为主要部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在“新百伦”字号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作为运动鞋类行业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先“新百伦”字号的知名度,仍将“新百伦”作为主要部分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并将之与“N”标识商标结合使用,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法定赔偿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00万元。二审中,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和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以其主张的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并提出了相应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亦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过高。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提供的计算方式
本案中,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为2016年9月6日-2018年9月6日,1亿元的赔偿为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具体以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关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侵权获利有两种计算公式。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单个店铺侵权产品月销售数量(双)×全国店铺数量(家)×侵权产品单价(元)×利润率×(2年×12月)。具体计算结果为:按照平均数值计算:1979(双)×5000(家)×288(元)×19.5%×12(月)×2=133××××****(元);按照最低数值计算:260(双)×5000(家)×99(元)×19.5%×12(月)×2=602316000(元)。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全国店铺的年销售额×利润率×2年。其中,全国店铺的年销售额为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自述的年销售总额,利润率根据同行业公布的企业年报计算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具体计算结果为:10亿×19.5%×2=3.9亿元。关于权利人的损失。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根据其审计报告的数据,该公司2015年—2018年销售收入已累计下降19.42亿元。
本院认为,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不足以准确计算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的损失。表现在:个别店铺的销售数量不具有普遍性,不能以此推算其他店铺的销售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不能明确;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相关人员在招商大会、业务洽谈中描述的是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的整体销售数额及店铺数量,而并非“新百伦领跑”品牌的销售情况;同行业企业的销售产品类别、经营模式与本案侵权企业不完全相同;权利人销售收入下降可能存在多种因素,而且其他生效判决也证明存在其他侵权主体,故本案无法以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的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
2.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
如前所述,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提交的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财务资料存在数据不全、不真实等问题,不能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为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已尽力举证,在本院已经明确释明拒不提供、虚假提供账簿、资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仍然向本院提供数据不全、缺乏真实性的财务资料,故根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参考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本案赔偿数额。
3.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依法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额,而不应简单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认为,根据全案证据、优势证据规则和侵权人的侵权情形,本案可以参考“新百伦领跑”品牌年销售额×利润率×侵权时间×侵权产品占比确定赔偿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年销售额。本院考虑下列在案证据:一是(2018)粤广南粤第4919号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晋江运营中心市场总监刘总自述“新百伦领跑全国加盟店有5000多家”“2018年销售额接近10亿”。二是(2018)粤广南粤第4917号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董事长曾德强曾某2自述2018年“有6000多家新百伦领跑店铺……年销售额超过10亿”。三是赣南日报对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产业规模的描述,2015年,曾德强曾某2创办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投资5亿元建设占地245亩的一期产业园,2017年投资23亿元兴建制造基地,2019年投资8亿元建设占地228亩的二期工业园,项目(2019年)当年投产,产值超过30亿元。综上,结合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高管的自述、该集团的产业发展规模,及在案证据显示的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的侵权规模、侵权范围,可以将10亿元酌定作为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的年销售额。关于“新百伦领跑”品牌的销售额。(202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57号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2020年度大会显示“新百伦领跑”品牌产品销售额达22亿元,新百伦领跑集团新某集团总销售额达28亿元。尽管该证据取证时间在被诉侵权期间外,但是关于品牌产品的占比仍可作为本案确定“新百伦领跑”品牌销售额的参考。参考年度大会“新百伦领跑”品牌销售额在整个集团销售额的占比,即22亿/28亿,可以据此推算出“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年销售额约为:10亿元×22亿/28亿=7.857亿元。在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本院综合全案有关证据确定2016年至2018年“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年销售额为7.857亿元。
其次,关于利润率。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虽然主张以安踏、特步、匹克三家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19.5%作为侵权利润率,但该三家企业的销售产品类别、经营模式与本案侵权企业仍有一定区别。鉴于本案无法具体查清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利润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一审提交的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2016年、2017年期间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9.24%,故本院以9.24%作为“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利润率。
最后,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占比。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一审中提交了40余份在“新百伦领跑”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面,根据公证书中所拍摄图片,(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967号、(2018)沪徐证经字第4059号、(2018)沪徐证经字第7170号、(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714号、(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727号、(2018)粤广南方第038441号、(2018)粤广南方第038442号、(2018)粤广南粤第2383号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店铺中,除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外还销售板鞋、网鞋、凉鞋、皮鞋、箱包、服饰等并非本案被诉侵权的产品。另一方面,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仍为个别店铺的产品销售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新百伦领跑”专卖店销售的产品均为突出使用“N”字母的被诉侵权产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本院酌定被诉侵权产品在“新百伦领跑”品牌的销售占比为20%。
综上,本院参考“新百伦领跑”品牌年销售额7.857亿元×利润率9.24%×侵权时间2年×侵权产品占比20%,确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赔偿数额为:785700000元×9.24%×2×20%=2904万元。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两公司的赔偿数额,但是根据前述计算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应当参照以上计算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开支,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主张律师费、公证费、样品费、检索费等合理支出共计2049323元。其中公证费及样品费、检索费提供了相应票据,虽然律师服务费未提供相应票据、合同佐证,但考虑到该公司一、二审均聘请了律师,并通过报刊检索、公证取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等多种方式积极举证,故本院对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主张的此部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100万元。
综上,新平衡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与新百伦公司某贸易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与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4万元;
四、驳回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300元,由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负担351500元,由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负担191800元。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800元,由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负担350000元,由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负担166800元。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雅丽
审 判 员 傅 蕾
审 判 员 许常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泽宇
书 记 员 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