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在企业名称和同类产品中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注册、使用带有“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新百伦领跑运动鞋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中大量使用带有“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和“N”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法院判决:在原告的“新百伦”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注册使用完整包含“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运动鞋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中大量使用该企业名称和与涉案商标近似的“N”标识,具有攀附原告商誉和商标的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题词:#商标、#字号、#不正当竞争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9-2-159-016号案例:新某衡公司、新某伦公司诉江西新某伦某跑公司、广州新某伦某跑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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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31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