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某商贸公司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某商贸公司认为某专卖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请求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处。2020年5月15日,某商贸公司认为市场监管总局未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案涉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构成不作为?
法律规定:《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法院判决:行政处罚法、反垄断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对本案所涉及的反垄断调查行为未设定法定期限。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要根据涉嫌垄断行为的性质、相关调查行为的难易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执法机构需要经过必要的调查决定是否立案,由于本案举报线索发生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需要经过复杂审慎的取证、评估及论证。根据反垄断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的程序规定和实体判断标准,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部门规章和其内部案件处理规则,至某商贸公司起诉时,市场监管总局对举报事项仍处于合理的调查期限内。
主题词:#不履行法定职责、#反垄断执法、#行政不作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7-003号案例: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