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李某在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专利权过户至其个人名下。原告公司请求判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公司所有。李某陈述:其代表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至自己名下时,曾口头通知另一股东,但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该股东在庭审中表示其对此转让并不知情,亦不同意。
争议焦点:该转让行为效力如何。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的转让系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专利权无偿转让到个人名下,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公司转让涉案专利权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合法手续,也未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公司利益所为,故这一转让行为违反了李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属无效。
主题词:#专利权转让、#忠实义务、#高管、#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21号案例: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