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节能高效型塑料造粒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1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塑料造粒机,并提供给被告2无偿使用。法院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案外人李某生产,被告1交由被告2试用。
争议焦点:被告2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合理维权开支。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虽然被告2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其使用行为的侵权属性并未得以改变,其仍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2对其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题词:#使用者、#合法来源抗辩、#合理开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20号案例:瑞安某公司诉莒县某修配厂、日照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