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制药公司系案涉生物材料专利的专利权人。戴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涉及保藏的,如何判断关于生物材料的创造性?
法律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法院判决: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主题词:#创造性、#生物材料保藏、#发明专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46号案例:戴某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生物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