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纺织公司是案涉专利的权利人。某智能装备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有效,某智能装备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如果发明构思在于所对应的各个技术要素的结合,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将技术要素结合予以整体性对待还是以单个技术要素作为判断的基本对象?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本案中,组成供料装置的各个输送机构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输送机构的类型和工序配置关系等,均会对最终产品的质量以及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印证了组成本专利供料装置的各输送机构之间构成紧密的配合关系,在认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宜将本专利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对待。如果发明构思就在于对各个技术要素的结合,且现有技术既没有公开这种结合的教导,也没有公开这种结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则在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可以将相互结合的多个技术要素视为一个整体,认定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
主题词:#专利权无效、#区别技术特征、#发明构思、#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39号案例:浙江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