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被诉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可以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案件事实:原告系底端带有夯扩头的混凝土桩的施工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人,起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使用多台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施工,侵害了涉案专利权。被告辩称其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涉案项目总共分包给了三家公司,用于工程砂石桩的施工设备都是由分包单位租赁的。

争议焦点: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分包单位通过合法、正常的商业租赁方式向案外人租赁被诉侵权产品并用于涉案工程施工,该租赁方式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的一般惯例和特点,租赁价格也比较合理,故可以推定被告对于该使用行为主观无过错。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租赁使用#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15号案例:北京某岩土公司诉某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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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18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