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电话通知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时,不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案件事实:被告人吴某飞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害人失踪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吴某飞没有配合调查,故意作虚假陈述。

争议焦点:吴某飞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规定:《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吴某飞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主题词:#自首、#自动投案、#刑事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4-1-177-017案例:吴某飞故意杀人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电话通知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时,不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创建时间:2024-12-17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