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吴某飞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害人失踪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吴某飞没有配合调查,故意作虚假陈述。
争议焦点:吴某飞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规定:《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吴某飞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主题词:#自首、#自动投案、#刑事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4-1-177-017案例:吴某飞故意杀人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