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新城长江路20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彭锦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收费站南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造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誉公司)、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宝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被上诉人德昌誉公司、金博士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宝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专利号为20162129XXXX.2、名称为“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挤压机构按压纸卷,在第一夹压件边缘处形成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第二夹压件与第一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所述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的特征。(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压辊,压辊对纸卷的按压力使得纸卷圆周面在所述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所述台阶状形变。(三)宝索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进行比对,缩小了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导致得出“不相同、不等同”的错误结论。(四)金博士公司至少购买了10条生产线,购买生产线的合同金额是260万元,其中无胶封口机的价值约30万元,故宝索公司索赔50万元合情合理。
德昌誉公司、金博士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宝索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宝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宝索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德昌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金博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拆除、销毁侵权产品;3.判令德昌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承担宝索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4.判令德昌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德昌誉公司原审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两者存在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通过机械层间压合的方式共同夹挤形成相对于纸卷圆周表面的凸出,完成封卷,所采用的直接共同夹挤技术,并不需要形成台阶状形变。(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是其自有专利技术,专利名称为“一种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及卷筒(专利号:20151076XXXX.2)”和“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专利号:20152089XXXX.6)”,申请日均为2015年11月12日,早于宝索公司的专利申请日,此两项专利技术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且宝索公司的专利技术是在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改进而成,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三)宝索公司是基于反制心态提出本案诉讼,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
金博士公司原审辩称:金博士公司与德昌誉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对德昌誉公司在生产制造设备时是否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不知情,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宝索公司诉请判令金博士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拆除、销毁侵权产品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宝索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1月30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2日,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包括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由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将纸卷圆周面的一部分纸材压合在一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的挤压机构,挤压机构对纸卷的按压力,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第二夹压件与第一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所述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挤压机构包括用于按压纸卷的压辊,该压辊对纸卷的按压力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所述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所述台阶状形变。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第一夹压件固定在封口装置的机架上,所述第二夹压件固定在摆动臂上,摆动臂由动力机构驱动,由摆动臂带动所述第二夹压件朝向所述第一夹压件靠拢。说明书记载:“[0004]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包括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由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将纸卷圆周面的一部分纸材压合在一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0005]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的挤压机构,挤压机构对纸卷的按压力,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0006]第二夹压件与第一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所述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说明书附图6、9显示:第一夹压件固定在装置的机架上,第二夹压件安装在摇臂上或可移动的支架上。
德昌誉公司是“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专利号为20152089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2日,公告授权日为2016年3月30日。德昌誉公司的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其特征在于:处于压合部外的卷筒末圈的尾端长度为10~30mm。
德昌誉公司是“一种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及卷筒”(专利号为20151076XXXX.2)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2日,公告授权日为2018年8月7日。德昌誉公司的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S1、寻找卷筒末圈的尾端;S2、在卷筒末圈靠近尾端的位置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机构的模头将处于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端靠近尾端的位置的卷纸一起夹挤住,使卷筒末端靠近尾端位置的卷纸与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共同向相对于卷筒圆周表面突出,形成突出的机械层间压合的压合部,从而完成封卷。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挤为沿卷筒轴向方向分段夹挤。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挤为沿卷筒轴向方向整体夹挤。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处于压合部外的卷筒末圈的尾端长度为10~30mm。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模头设为便于夹挤的呈尖头状,同时为了压合的牢固,模头夹挤时与卷纸接触的表面设计为针刺状。6.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卷筒无胶环保封卷的方法。
2017年5月13日,德昌誉公司(乙方)与金博士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DCY170513的《买卖合同》,约定金博士公司从德昌誉公司购买“无芯圆卷全自动生产联线”,该生产线包含ZQ-H400-080000无胶封尾(3800机)。
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宝索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7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和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比对。
宝索公司认为,证据7的第二段视频在大约40秒到46秒的播放时间段,有截图收录于证据4,显示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以及纸卷的运行过程。该视频与截图显示的机械压合纸卷封口装置,由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将纸卷圆周面的一部分纸材压合在一起,有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的挤压机构,该挤压机构对纸卷的按压力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在第二夹压件与第一夹压件的相对应位置,第二夹压件可将所述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
德昌誉公司认为,证据7“金博士现场使用视频”中的设备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特征:第一,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边缘处的挤压机构不同,以及挤压机构对纸卷形成的夹压作用力不同;第二,挤压机构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不同;第三,第一夹压件与第二夹压件对所述形变的未凹陷部的夹压方式不同。该视频中显示的纸卷夹压位置在第一夹压件与第二夹压件中间,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第一夹压件边缘,所以不会产生如上述区别特征二所指出的台阶状形变。关于第三个区别特征,宝索公司的专利技术是第二夹压件压向第一夹压件,而该视频中的技术方案是两个夹压件相对运行,共同夹挤形成相对于纸卷圆周表面的突出,对其中间部位的纸卷突出边缘夹紧,从而得到一个压合部,以上内容可以参考专利说明书附图。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当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和附图所解释的范围,不应当予以保护。
2020年9月4日,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在金博士公司生产车间对宝索公司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比对。宝索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且未实施德昌誉公司的在先专利。德昌誉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涉案专利是挤压机构对纸卷的按压力,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第二夹压件将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而被诉侵权产品是两个夹压件共同夹挤。
金博士公司庭审和现场勘验时比对意见均与德昌誉公司的比对意见一致。
经庭审比对和现场勘验,原审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压合纸卷封口装置的技术特征是在两个夹压件(即宝索公司所指控的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相离最大距离,且纸卷上方转动辊将纸卷压在两个夹压件上时,两夹压件同时相向运动,共同将纸卷上的几圈卷纸夹挤在一起,形成封口。
原审法院认为,宝索公司依法取得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首先要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整体分析判断,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宝索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正确的解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包括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由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将纸卷圆周面的一部分纸材压合在一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的挤压机构,挤压机构对纸卷的按压力,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第二夹压件和第一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所述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清晰地记载挤压机构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纸卷圆周面在挤压机构按压力的作用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第二夹压件将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说明书第[0005]、[0006]段及说明书附图6、9,可以清晰地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涉第一夹压件是固定在封口装置的机架上,挤压机构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纸卷圆周面在挤压机构按压力的作用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时,由传动装置带动第二夹压件朝向第一夹压件运动,将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
虽然宝索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7中产品结构和技术特征在现场勘验的被诉侵权产品中均能体现,但德昌誉公司、金博士公司对宝索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7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且在原审庭审中,宝索公司也明确主张以金博士公司使用的产品为侵权证据,故再论证宝索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7是否是在金博士公司拍摄已经无实际意义。
经现场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两个夹压件(即宝索公司所指控的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相离最大距离,且纸卷上方转动辊将纸卷压在两个夹压件上时,两夹压件同时相向运动,共同将纸卷上的几圈卷纸夹挤在一起,形成封口,即被诉侵权产品两个夹压件是同时相向运动。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当纸卷在挤压机构的作用下,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时,由传动装置带动第二夹压件单向朝第一夹压件运动,将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即第一夹压件固定,第二夹压件单向运动。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两夹压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部分技术特征(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的挤压结构,挤压机构对纸卷的按压力,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第二夹压件和第一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所述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前述已经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德昌誉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其自有在先专利的问题
因现有技术抗辩是在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时才有意义,前述已经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宝索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德昌誉公司的在先专利已无必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宝索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宝索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授权公告号为CN101674993B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无需胶水的封口方法……整个动作过程繁琐,封口效率很低。公开号为CN105293196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了另一种无需胶水的纸卷封口方法……该方法的封口质量完全依赖于夹具能否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2b,该因素受到夹具与纸卷圆心之间的距离的影响非常大,极难控制。如果夹钳与纸卷圆心的距离稍近一点,被夹钳挤压至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纸张层数就会显著增加,也就是压合部2b所包含的纸张层数显著增加,造成纸卷的纸尾与过多层数的纸张压合在一起,以至于在纸卷开启封口的时候,太多层数的纸张被扯断,造成浪费;而如果夹钳与纸卷圆心的距离稍远一点,又无法保证夹钳能够可靠地在纸卷上挤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2b,以至于封口失败。因此,该封口方法的封口质量极不稳定,而且几乎不可能做到纸尾2a仅与一层纸张压合的理想封口效果。”第[0003]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以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缺陷。”第[0014]段记载:“……第一夹压件的边缘挤入纸卷圆周面的深度,也就是凹陷部的凹陷深度,总是较浅的,而且该凹陷深度不会随着径向挤压力的增大而明显增加,即使第一夹压件对纸卷的径向挤压力偏大,甚至在纸卷出现整体压扁变形的极端情况下,所述凹陷部的深度也不会有明显变化,而凹陷部较浅的深度,保证了未凹陷部所包含的纸张层数总是较少的,从而很容易就能控制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只将纸卷外圈少数几层纸张与纸尾压合在一起,封口质量稳定……”第[0024]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如图2所示,包括第一夹压件3和第二夹压件5,第一夹压件3固定在装置的机架上,第二夹压件5固定在摆动臂6上。摆动臂6由液压缸、气缸或者电机等动力机构驱动。当摆动臂6顺时针转动时,摆动臂6带动第二夹压件5朝向第一夹压件3靠拢。第一夹压件3可以是固定在机架上的砧垫。”第[0025]段记载:“……当纸卷4的圆周面形成图三所示的台阶状形变后,即可由摆动臂6带动第二夹压件5朝向第一夹压件3靠拢。第二夹压件5与第一夹压件3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5可将图3所示的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4b按压到第一夹压件3上,形成如图4所示那样的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4c,从而完成封口。”第[0033]段记载:“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形状和结构不受附图的限制,例如,第二夹压件可以是滚轮。如图9所示,以滚轮5作为第二夹压件,滚轮5安装在可移动的支架16上,支架16可带动滚轮5朝向第一夹压件3靠拢,使得滚轮5起到与图4中的第二夹压件5一样的作用,由滚轮5的圆周面将纸卷的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3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4c。在滚轮5挤压纸卷的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的同时,可通过支架16来带动滚轮5沿着平行于纸卷轴线的方向滚动。支架16可由液压缸、气缸或者电机等动力机构驱动。在支架16上可沿着平行于纸卷轴线的方向排列多个滚轮5。”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宝索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争议技术特征主要在于:1.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的挤压机构,挤压机构对纸卷的按压力,足以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2.第二夹压件与第一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所述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令纸张结合在一起的压合部。
关于技术特征1,涉案专利限定的挤压机构是用以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并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被诉侵权产品的挤压机构是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并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类似台阶状的形变。宝索公司主张上述特征构成等同特征。对此,本院认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方面,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适度扩张,可以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社会创新动力,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等同原则的滥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案中,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可知,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在于对纸卷机械压合封口方式的改进,以期解决现有技术中封口质量不高的缺陷。特别地,其中明确指出,公开号为CN10529XXXXA的中国专利申请采用夹钳夹压封口的技术方案存在封口质量极不稳定的缺陷,该方法的封口质量依赖于夹具能否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尽管该背景技术中未明确是否存在挤压机构,但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为了能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夹具与纸卷圆周面之间需存在一定挤压力以期形成形变以便压合,该形变显然是形成在夹具的两个夹钳的边缘处。而涉案专利目的是提供一种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以克服上述背景技术的缺陷,即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针对该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而提出。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0025]段对台阶状形变的具体形成方式和位置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其中明确记载挤压机构施加适当压力使得纸卷的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可见,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改进背景技术中在两个夹钳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采用通过挤压机构施压在第一夹压件边缘处形成台阶状形变,即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形成正是在该背景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的挤压机构是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以形成形变,与背景技术在夹具的两个夹钳的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相比并无实质性差异,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相比,两者技术手段差异明显。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1相比,不构成等同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第二夹压件与第一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本院认为,在具体适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时,应明确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主要是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不能直接以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和附图的记载内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不合理的限定。本案中,尽管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段落记载了第一夹压件处于固定状态,而第二夹压件朝向第一夹压件靠拢以将台阶状形变的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压合部从而完成封口等内容,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相关特征,因此,不应以上述说明书相关的记载内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不合理的限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相对位置,使得第二夹压件可将未凹陷部按压到第一夹压件上形成压合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技术特征2,原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应的,也没有包含从属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基于此,本院对宝索公司有关索赔金额的上诉主张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虽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宝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汤 锷
审 判 员 唐小妹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左金鹤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