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邓某勇在捷某公司办理了贷款,还款过程中其要求捷某公司减免利息并提前结清,协商未果后放弃还款,并向被告住所地的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
2.法律规定:《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杭州市,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杭州市,杭州市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裁定本案由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题词:#借款合同、#网络、#管辖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1-2-103-005案例:邓某勇诉捷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