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被执行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前法院已发放的执行款因银行技术原因被退回的,不宜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案件事实:在某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中,深圳中院向付款银行发出付款支票,该行于7月9日至16日期间作出两次付款行为,两次付款均被退回,其中第一次退款原因是“收款人为境外机构,无法接收人民币,且账号有误”,第二次退款原因是“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7月16日,深圳破产法庭通知深圳中院执行机构中止对某科技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

争议焦点:案中款项是否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法院判决:案涉执行款应视为已经支付给接收人的款项,不再属于破产财产。

主题词:#执行、#破产、#汇款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6-203-006号案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百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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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13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