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郑州某公司诉称涉案楼盘使用的电缆系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楼盘工程的承包方为公司甲,内部装饰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某公司乙。请求判令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争议焦点:在工程中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哪个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法院判决:由于被诉侵权电缆安装在涉案楼盘墙体内部,开发商是被诉侵权电缆的终端消费者,其对被诉侵权电缆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甲虽属涉案楼盘工程的承包方,但主观上并无商标侵权的故意。
公司乙购入被诉侵权电缆产品并安装于涉案楼盘内部,据此获得相应工程款,上述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主题词:#建筑工程、#商标侵权、#包工包料、#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9-005号案例:郑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劳务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