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罐式容器装配台及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临时保护期内,成都科技公司就该专利产品与原告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后成都某科技公司将设备提供给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加价后又与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专利公告后,原告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购买并利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争议焦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专利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不能及于以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方式侵权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继续使用由成都某科技公司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并由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上述行为均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9005元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80132.83元。
主题词:#合法来源抗辩、#使用方法专利、#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11号案例:某科技股份公司等三公司诉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