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

案件事实:张某任职某食品公司期间参与研发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后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某食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应用该方法并取得了经济效益,后涉案专利权转由食品公司控股股东某集团公司取得。张某请求某食品公司、某集团公司支付其研发专利报酬214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5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法院判决: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因此,涉案专利(申请)权的流转不影响某食品公司应向张某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判决某食品公司向张某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题词:#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权利转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10号案例:张某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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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11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