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得在未全面审查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件事实:南通某公司、某研究所系案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波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出三项理由知识产权局针对其提出的部分理由作出审查决定认定具备创造性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宁波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能否在未全面审查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法律规定:《专利法》 第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审查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主要是审查请求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如审查请求人主张的现有技术的组合方式是否足以导致被审查的专利权缺乏创造性,一般应当全面审查请求人提出的无效主张,通常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无效主张的基础上即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主题词:#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全面审查、#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36号案例:宁波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某公司、中国某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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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10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