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开发部与塘湾村委会签订流转协议,约定如遇拆迁由塘湾村委会负责某开发部依法应取得的全部的政策性补偿安置费用。其后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因案涉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被非法征收拆除未得到合理补偿,某开发部向区政府申请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区政府未答复。
争议焦点:区政府是否应当给予征收补偿?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塘湾村委会在案涉协议中均认可某开发部拥有对涉案房屋和土地的全部权利,且约定如遇拆迁由塘湾村委会负责某开发部依法应取得的全部的政策性补偿安置费用。因案涉房屋已经被实际拆除而区政府并未依法作出任何补偿,此前提下,某开发部依法既可以提起行政强制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提起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诉讼。
主题词:#行政补偿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拆迁安置补偿、#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1-004号案例: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