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山东某公司将属于上海某公司的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在该专利权依法返还权利人后,转而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焦点:案涉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院判决:山东某公司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不诚信行为,现其又对当初由其自己撰写并申请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种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主题词:#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诚信原则、#权利要求、#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35号案例: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