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杨某申请名称为“一种治疗失眠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制剂与应用”的发明专利通过;原告云南某医药研究所称:诉争专利系杨某担任该研究所负责人期间使用该研究所单位的场地、设备,利用本单位经费投入药品研发、实验集体研发的发明创造,诉争专利应当归属于该研究所。
争议焦点: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法院判决:杨某作为具有研发能力的研究所所长,不能因其亦承担研究所的管理职责,就否定其研究人员的身份。况且,虽然杨某强调其承担的是研究所的管理职责,但现有证据已经显示其参与了该研究所的研发工作。综上,杨某在某医药研究所工作期间完成的彝族医药领域的发明创造,与其本职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诉争专利应认定为杨某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主题词:#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本单位工作任务、#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08号案例:云南省楚雄市某医药研究所诉杨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