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发包人不能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抵销为由排除执行其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事实:河南高院于2016年判决: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劳务费及利息,发包人在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商丘中院审理发包人诉承包人及另两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互负债务进行结算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就互负债务进行抵销,抵销后,发包人尚欠承包人一百万余元,另行协商处理。

争议焦点:发包人能否以其与承包人的债权债务已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抵销行为,加大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风险,与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障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目的不一致,该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实际施工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主题词:#执行、#建设工程、#承包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6-203-003号案例: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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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09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