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轮胎公司、化工公司、商贸公司在签订的《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化工公司同意轮胎公司所欠货款4456400元由商贸公司代轮胎公司偿还,轮胎公司同意所欠化工公司货款转入商贸公司账户”,化工公司向轮胎公司出具了收据,商贸公司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商贸公司向化工公司出具欠条。后商贸公司没有履行债务,化工公司以“本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为由请求轮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法院判决:三方当事人在签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的具体行为,表明三方当事人以各自的行为已对债务转移予以实际履行。商贸公司作为案涉债务的承受人,应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再向原债务人轮胎公司主张债权已无法律依据。
主题词:#买卖合同、#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084-008号案例: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诉某某轮胎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