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并非法院证据保全的必经程序

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一审法院对涉嫌侵权种子XT-25进行了证据保全,对提取果穗样品进行封袋,该过程中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取样。后被告提出取样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证据保全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虽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取样,但被告在一审中对于取样的过程和样品均没有异议。在二审及提审中,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证据保全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一审法院的证据保全程序合法、有效。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权、#保全、#证据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1-010号案例:敦煌某种苗公司诉某种苗公司、某兵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并非法院证据保全的必经程序
创建时间:2024-12-02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