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福建某环保公司系由注册于新加坡的被告某科技集团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原告请求判令某科技集团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争议焦点:该案应适用何地法律?
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院判决:本案为涉外股东出资纠纷。福建某环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股东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主题词:#股东、#出资纠纷、#法律适用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65-001号案例:福建某环保公司诉某科技集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