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容,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社区下围园旭达高端智造产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陈宇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岗北工业区建业四路7号。

负责人:许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爽,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智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柔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2日询问当事人,极智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邓小容,海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爽、张娜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极智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3.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关于海柔公司库宝系统所采用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号为ZL2018XXXXXX67.3、名称为“货架命中方法、装置、服务器和介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库宝系统命中的是料箱,而涉案专利命中的是货架”的区别及“料箱与货架不构成等同特征”的认定,均属错误。1.原审法院关于“库宝系统中也有货架,每一个货架放置若干个料箱,故命中料箱不同于命中货架”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在未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直接将“货架”解释为勘验时仓库中用于放置料箱的架子,显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料箱与货架不构成等同特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原审法院认为命中货架对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属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该认定错误。虽然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但主题名称仅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由其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加以限定。原审法院仅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认为“命中货架”对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缺乏依据。在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以及起到什么样的限定作用时,首先需要确定“货架”的含义,对此可以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等内部证据进行解释。然而,原审法院将“货架”限缩解释为“仓库中用于放置料箱的架子”,进而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的修饰语“命中货架”对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显然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二,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之所以要优化货架命中方法,根本原因是在命中货架系统中,一个货架可能存在多种商品,同一种商品分散放在多个货架上,而机器人一次仅能搬运一个货架,故如果每次搬运只能处理一种订单商品,对该货架上的非订单商品而言就是浪费,对于后续订单商品而言就是低效率,机器人也需要多次往返”,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不存在关于前述认定内容的任何明确记载或暗示,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当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面对非常多的可选择货架,如何高效地进行货架组合,快速拣选出订单中的全部商品”。该技术问题是构思涉案专利的根本原因,原审法院脱离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问题作出前述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原审法院认为“在命中料箱系统中,一个料箱存放一种商品,机器人一次同时搬运多个料箱,搬运的精确度有效提升,能够最大限度满足订单要求,大大减少非订单商品的浪费和机器人的往返次数”,该认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成为“料箱”与“货架”不构成等同特征的理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与搬运的货架或料箱的数量完全无关。第四,原审法院认为“相比命中货架而言,命中料箱的技术手段、功能、效果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等同特征”,该认定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脱离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认为涉案专利优化货架命中方法的原因是机器人一次仅搬运一个货架,并将“机器人一次仅搬运一个货架”与“机器人一次搬运多个料箱”进行比较,显属错误。鉴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在字面上的区别仅是“料箱”和“货架”,故在确定二者是否等同时,应从二者在技术内容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基本相同、在各自技术方案中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基本相同,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将二者替换等方面进行评述。原审法院未从以上方面加以审查,即认为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等同,该认定结论显属错误。

(二)原审法院关于“在未经现场勘验的情况下,极智嘉公司关于海柔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库宝系统构成专利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的认定错误。该展会于2019年10月23日-26日举行,由于时间原因,客观上无法进行现场勘验。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由海柔公司固化于库宝系统中,且海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次展会展出的库宝系统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前往佛山里水仓库勘验的库宝系统存在差异,故应认定海柔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所展示的库宝系统也构成专利侵权。

海柔公司辩称:

(一)原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正确。1.二者的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第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而海柔公司的库宝机器人系统则是以“料箱”为操作对象。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第[0004]段描述了“货位到人”和“货架到人”两种“货到人”机器人系统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第[0006]段指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货架到人”系统的基础上,快速拣选出订单中的全部商品,提高拣货效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涉案专利明确排除的“货位到人”系统,具体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为某个订单进行订单操作时,命中的是“料箱”,再由机器人将料箱搬运到操作员处,故该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而库宝机器人系统则是将所有已被在先订单命中、尚未完成相应订单任务的料箱标记为“禁用”,处于“禁用”状态的料箱不在当前订单的料箱命中过程的选择范围内。亦即,库宝机器人系统为“料箱到人”系统,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货架命中”“货架池”等技术特征,也不存在“将已经命中且尚未完成订单任务的料箱选择用于其它订单任务”的技术特征,故与涉案专利优先命中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的货架的命中逻辑截然相反。第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还载明,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则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继续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库宝机器人系统则是仅从除被其它订单命中、等待处理之外的料箱中为当前订单选择料箱,不存在先从货架池中执行第一轮命中,再从其它货架中执行第二轮命中的命中逻辑。综上,库宝机器人系统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一项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8、15、16对应的分别是实现权利要求1的装置、服务器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亦落入独立权利要求8、15、16和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原审法院认为“货架”不等同于“料箱”,该认定结论正确。涉案专利一个货架上存放有多种商品,如果搬运一次货架仅分拣一种商品,对于货架上的其他商品而言浪费了行程,搬运和分拣效率低下。基于上述原因,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货架命中的方法,对于后续订单,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整体而言减少了货架的搬运次数,提升了搬运和分拣的效率。库宝机器人系统搬运的对象是存放有一种货物的料箱,且机器人一次行程可以组合位于不同货架上的多个料箱进行搬运。机器人搬运的料箱都存放有工作站命中的商品,搬运和分拣实现了精细化管理。由此可见,二者采用的不是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不构成等同特征。

(二)极智嘉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1.关于货架的定义。基于文义解释的方法,“货架”在辞海中被解释为“存放货物的架子”,对应的正是位于佛山里水仓库中放置料箱的架子。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载明“同一商品全部存放于固定货架的相邻货位”,可见货架具有多个货位,可以存放多种商品。海柔公司的库宝机器人系统中的每个料箱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故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2.关于涉案专利的“货架”是否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料箱”构成等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明确排除了“每个货位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的技术方案,在货架方案上进行优化,而海柔公司的库宝机器人系统恰恰采用了“一个料箱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的技术方案。库宝机器人搬运的对象是料箱,而不是存放多个料箱的货架,故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专利机器人搬运货架的技术方案为本领域公知的KIVA技术体系,搬运对象为存放多种商品的货架,原审判决认为“货架”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该认定正确。3.极智嘉公司主张海柔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库宝系统的行为应当在本案中合并审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不同。海柔公司制造、销售给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的产品是第三代库宝机器人,而极致嘉公司提交的在案公证书记载的在展会上展出的产品是第四代库宝机器人,二者在结构、功能、性能、应用场景控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当事人的情况不同。上海展会与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无关,而浙江艾莱依项目、珠海飞利浦项目的使用方均未参与本案诉讼,本案如审理该两项目将损害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及浙江艾莱依项目、珠海飞利浦项目使用方的合法权益。第三,认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查明机器人操作的实际情况,上海展会行为已无法重现,故合并审理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海柔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1.涉案专利公开日之前的制造、销售行为不侵犯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98条之规定,发明专利公开日之前实施的行为不受专利权的限制,不属于侵权行为。海柔公司原审证据1-10可以证明,2018年“双十一”期间百世佛山仓库一号库三楼三分区的海柔机器人系统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茵品牌从事分拣工作。海柔公司提供库宝机器人系统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双十一”之前,也在涉案专利公开日2018年11月13日之前,极智嘉公司此时尚未取得涉案专利权,故其针对该行为并不享有实体权利提出起诉。2.海柔公司在涉案专利公开日之前合法制造、销售的机器人在授权日之后继续使用,不应为法律所禁止。第一,对于海柔公司在涉案专利公开日之前合法制造、开发、销售的库宝机器人系统,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享有合法物权。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0号指导案例明确了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产品之后续使用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则,对于公开日之前制造的产品之后续使用行为更不应为法律所禁止,且授权日之后禁止继续使用亦有违公平原则。第三,涉案专利公开日之前合法获得的产品之后续使用行为属合法行为,此亦体现了对于公众自主创新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依法驳回极智嘉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辩称:认同海柔公司的答辩观点,特别是涉案专利公开日之前的制造、销售行为侵害涉案专利权,涉案专利公开日之前合法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授权日之后的继续使用,不应为法律所禁止,具体理由同于海柔公司的答辩观点。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依法驳回极智嘉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极智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极智嘉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海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极智嘉公司涉案专利权的库宝系统;2.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极智嘉公司涉案专利权的库宝系统;3.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连带赔偿极智嘉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4.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连带赔偿极智嘉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万元;5.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连带支付从极智嘉公司涉案专利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的合理使用费50万元;6.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海柔公司原审辩称:(一)其在上海展会许诺销售的是第四代库宝系统,而销售给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在佛山里水仓库使用的是第三代库宝系统,两代产品在结构和功能上均存在很大差异,属于不同诉讼标的,不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二)佛山里水仓库使用的库宝系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制造准备,在公布日前已完成制造并销售,海柔公司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三)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极智嘉公司的索赔依据不足。综上,请求驳回极智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原审辩称:(一)海柔公司在上海展会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与其无关,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二)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使用的库宝系统从海柔公司处购入,且在涉案专利公布日前已购入,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三)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请求驳回极智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极智嘉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极智嘉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18年6月1日,申请公布日是2018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是2019年4月9日。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货架命中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则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继续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则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依次在未命中货架和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其中所述未命中货架包括仓库中除所有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包括:根据所述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确定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包括所述商品的货架的信息;根据所述确定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包括所述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或者,根据所述确定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每个货架包括所述商品的种类数量对货架进行排序,依据排序结果命中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继续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包括: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确定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根据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或者,根据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每个货架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数量对货架进行排序,依据排序结果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依次在未命中货架和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包括: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所述未命中货架中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所述未命中货架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或者,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每个货架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数量对所述未命中货架中的货架进行排序,依据排序结果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如果在所述未命中货架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之后,所述订单任务中还有剩余的未命中商品,则继续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剩余的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其中,所述剩余的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包括所述剩余的未命中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或者,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货架排序确定的货架。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确定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包括所述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包括:根据所述确定的货架的信息,如果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包括所述商品的种类满足当前阈值条件的货架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则按照货架进入货架池的先后顺序,将在先进入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的货架命中为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包括:根据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如果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满足当前阈值条件的货架数量大于或等于2,则将与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距离不超过距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

8.一种货架命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当前货架池命中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货架池外第一命中模块,用于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则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继续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货架池外第二命中模块,用于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则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依次在未命中货架和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其中所述未命中货架包括仓库中除所有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货架池命中模块包括:货架池信息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确定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包括所述商品的货架的信息;货架池命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确定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包括所述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或者,货架池命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确定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每个货架包括所述商品的种类数量对货架进行排序,依据排序结果命中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货架池外第一命中模块包括:信息确定单元,用于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则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确定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货架命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或者,货架命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每个货架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数量对货架进行排序,依据排序结果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货架池外第二命中模块包括:信息确定单元,用于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则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依次在所述未命中货架和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中确定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第一命中单元,用于根据在所述未命中货架中确定的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将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所述未命中货架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或者,第一命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订单任务中未命中商品的信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每个货架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数量对所述未命中货架中的货架进行排序,依据排序结果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第二命中单元,用于如果在所述未命中货架中命中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之后,所述订单任务中还有剩余的未命中商品,继续根据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中确定的所述剩余的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命中所述剩余的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其中,所述剩余的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是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包括所述剩余的未命中商品的种类超过当前为除所述当前工作站之外的工作站的货架池设置的种类阈值的货架,或者,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基于货架排序确定的货架。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货架池命中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确定的货架的信息,如果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包括所述商品的种类满足当前阈值条件的货架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则按照货架进入货架池的先后顺序,将在先进入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的货架命中为所述商品所在的货架。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货架命中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的信息,如果在每次命中货架过程中,包括所述未命中商品的种类满足当前阈值条件的货架数量大于或等于2,则将与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距离不超过距离阈值的货架命中为所述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

15.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所述的货架命中方法。

16.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所述的货架命中方法。

该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第[0004]段记载:近年来,机器人技术的蓬勃发展为整个物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变革,“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为仓储行业带来新的技术和新的设计理念。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对应的仓库中可以做到商品的分散存储,例如,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上,机器人以货架为搬运单位,相比于穿梭小车,商品搬运次数得以减少,拣货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第[0005]段记载:但是,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当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面对非常多的可选择货架,如何高效地进行货架组合,快速拣选出订单中的全部商品,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第[0006]段记载: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货架命中方法、装置、服务器和介质,以实现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货架的高效组合与命中,提高拣货效率的效果。第[0049]段记载:本发明实施例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如果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继续在除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本发明实施例解决了“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拣货效率较低的问题,实现了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货架的高效组合与命中,减少了机器人搬运货架的次数,提高了拣货效率以及订单的处理时效。

具体实施方式第[0060]段记载:拣货的基本目标是将订单任务中所需的商品从货架中拣出。同一种商品在仓库中可以位于不同的货架,甚至是同一货架上的不同货位。仓储管理系统确认从某个货架或者货位为某个订单任务拣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即命中过程。被选中的货架称为命中货架。订单任务中已被确认从哪个货架的货位上拣选的商品称为已命中商品,尚未被确认从哪个货架的货位上拣选的商品称为未命中商品。仓储管理系统将订单任务分配到工作站时,会为每个工作站设置相应的货架池,该货架池中包括根据工作站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已经命中但尚未完成拣货的货架。在货架池中,至少一个货架排队等待拣货。第[0061]段记载:工作站被分配订单任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当收到下一批订单任务时,上一批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可能已被命中但尚未完成拣货,随着订单任务的分配,货架池中的货架处于实时变化的状态。当工作站收到新的大量订单任务时,根据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仓储管理系统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确定是否存在满足的货架。如果有,通过机器人搬运货架池中的货架,既可以完成上一批历史订单任务中商品的拣选,也可以完成当前新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拣选,减少了机器人从货架区搬运货架的次数,进而提高拣货效率以及订单的处理时效。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

2019年10月19日和10月31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根据极智嘉公司的申请,对其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海柔公司网站(www.kubo.ai)并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其中,2019年10月19日保全的网页对海柔公司库宝系统进行了文字介绍和视频展示。该网站介绍:海柔旗下货到人系统——库宝HAIPICK,是全球最早研发以及最早投入商业使用的料箱到人系统,目前已升级至第四代,助力仓库进行自动化管理,实现智能搬运、拣选、分拣,适用于多种应用场景。库宝系统由库宝机器人、多功能操作台、智能充电桩、货物储存装置,以及智慧管理平台HA**组成。库宝机器人控制精度达3mm左右,具有智能拣选搬运、自主导航、主动避障和自动充电等功能;库宝智慧管理系统HAIQ可处理业务相关系统下发的需求,帮助实现机器人健康状况预测与监控,并保证六百台机器人同时的调度和管理。该网站的文章《重新定义货到人:始于2015年,库宝系统改变了什么?》介绍:2015年海柔团队正式开始研发仓储机器人。2016年3月库宝1.0完成开发和测试,库宝“料箱到人”机器人横空出世。区别于“货架到人”,库宝“料箱到人”机器人能够更加准确地根据订单需求提供相应货物,同时节约了拣选站的占地空间。为了提高“货到人”机器人的稳定性和效率,海柔提出利用夹抱式操作取代托举式操作,通过夹、抱两个动作稳定料箱,同时通过系统调度,实现8台库宝机器人协作运转,至此库宝2.0系统正式落地上线。2018年海柔完成多料箱机器人系统的研发及设计,集合库宝机器人、智能充电桩、多功能操作台、货架等为一体的库宝3.0正式亮相。高3.7米的第三代库宝机器人可以一次完成5台料箱的拣选与搬运,每台料箱可承重30KG,大大提升了仓库的工作效率和存储密度。2018年8月,百世供应链和海柔携手,打造了市场上首个料箱机器人系统落地项目,这体现了市场对于库宝3.0系统的极大认可。针对百世佛山仓库人工拣选效率低下和缺乏信息化管理的痛点,库宝3.0系统1个月上线亮相。海柔根据仓库特点定制专属仓储方案,提升了80%的存储密度,18台库宝机器人联动协作,实现4倍人工效率的提升。2019年库宝4.0系统完成更新。第四代库宝机器人增高至4.2米,料箱尺寸也相应有所提升,库宝机器人的续航能力也进行了升级。4.0系统的升级不仅是库宝机器人硬件系统的优化,也是对软件系统的升级,HAIQ智能仓储系统正式落地成型。通过HAIQ这个智能大脑,可以轻松实现外部管理系统对接,处理相关业务需求和数据分析,保证多台机器人及各类设备的同时调度,并进行系统健康状况预测与监控。同期,海柔与顺丰DHL供应链中国实现战略合作。2019年4月香港备件仓上线库宝系统。同年5月顺丰DHL上海自动化仓项目落地。该网站的《亿欧专访海柔创新陈宇奇:物流科技赛道刚开始,大家都是小学生》介绍:陈宇奇称,一般来说,使用库宝系统的用户可在2至3年内回收成本,根据仓库出货需求和仓库面积来调整库宝机器人使用个数,这个数字一般在50到60之间。

2019年10月31日保全的网页对海柔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展的情况进行了介绍:2019年10月23-26日,在第20届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上,海柔首次公开发布了第四代库宝系统,4米多高的库宝机器人与辊筒、播种墙、机械臂等对接,进行了实际场景动态展示,引来无数围观及热议。

2019年10月2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根据极智嘉公司的申请,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内海公司展位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现场拍摄照片显示,海柔公司展位对其库宝系统进行了实景动态展示。现场取得的宣传册介绍:库宝系统始于2015年,系海柔公司最早研发及最早投入商业使用的料箱式仓储机器人系统,目前已经升级至第四代,可助力仓库进行自动化管理,实现智能搬运、拣选、分拣,适用于多种应用场景;库宝系统由库宝机器人、多功能操作台、智能充电桩、货物储存装置,以及智慧管理平台HA**组成。宣传册还介绍:库宝机器人光机电一体设计,高度可达4.2m,每台机器人可一次性存取、搬运至多八个料箱,移动速度最高达1.8m/s,配备自主导航系统,多传感器融合定位,控制精度±3mm,实现机器人行走控制、自主定位、取货装置控制及安全控制;多功能操作台引导操作员完成作业,包括取货、补货、入库、理库、盘点等;货物存储装置包括货架和料箱;HAIQ智慧管理平台是智能仓储系统的智慧大脑,实现与外部管理系统对接,处理相关业务需求和数据分析,保证多台机器人及各类设备的同时调度,并进行系统健康状况监控。宣传册还登载了三个应用案例,分别是顺丰DHL中国的上海服装仓、顺丰DHL中国的香港备件仓和百世供应链的佛山电商仓。

2020年3月17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根据极智嘉公司的申请,对其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海柔公司网站(www.hairobotics.cn)并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保全的网页,该网站对库宝系统的介绍基本同上。该网站的《AI赋能库宝系统,HAIQ最强大脑打造智慧仓储新方案》介绍:IWMS将仓库作业任务下发到设备调度管理系统ESS,ESS在算法平台的支持和决策下,实现高效、智能的任务分配,统一调度管理多种物流设备,包括库宝机器人、播种墙PTL、输送线PLC、机械臂等……机器人调度系统RCS负责对多种仓储机器人进行路径规划……RCS保证库宝机器人和其他物流机器人以最优路径和最佳状态完成拣选和搬运工作。另一方面,RCS协调仓库内的所有机器设备,保证机器人的有序、高效运行。该网站介绍的案例除上述顺丰和百世的案例外,还包括艾莱依浙江服装工厂、飞利浦珠海家电工厂、牧金科技日本机械臂合作项目、苏州高新区电子工厂、上药控股深圳某智慧医院医药耗材仓。介绍百世供应链佛山电商仓案例时,称其库宝系统的上线时间是2018年8月。该网站还介绍了库宝系统的大事记:2015-2016年3月,库宝箱式仓储机器人系统完成研发(单个料箱操作机器人完成开发和测试);2017年8月,库宝单料箱系统完成多台调通(夹抱式单个料箱操作机器人,8台机器人协作的机器人系统调通);2018年8月,多料箱系统库宝A41商业项目上线(多料箱机器人库宝A41上线,20台机器人协作的系统调通稳定运行);2019年,可定制化库宝系统A42发布(库宝A42上线,效率提升3-4倍,存储密度提升80%,MTBF提升至500小时)。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海柔公司网站和宣传册介绍的百世供应链佛山电商仓,就是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位于佛山市里水的仓库。

2020年4月2日,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到佛山里水仓库对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正在使用的海柔公司库宝系统进行第一次现场勘验和技术比对。现场勘验显示,库宝机器人收到一批订单(41个订单、84个货号、102件商品)指令后,数台机器人开始工作,在不同货架取得不同料箱,一个料箱存有一种商品,然后行进至工作站排队,站内工作人员根据订单依次进行拣选,拣选中有在同一料箱中取出3件商品分别放入播种墙不同槽位,也有在不同料箱分别取出1件商品放入播种墙相同槽位的情形。极智嘉公司根据第一次勘验情况并结合海柔公司网页关于“IWMS将仓库作业任务下发到设备调度管理系统ESS,ESS在算法平台的支持和决策下,实现高效、智能的任务分配,统一调度管理多种物流设备,包括库宝机器人、播种墙PTL、输送线PLC、机械臂等……机器人调度系统RCS负责对多种仓储机器人进行路径规划……RCS保证库宝机器人和其他物流机器人以最优路径和最佳状态完成拣选和搬运工作。另一方面,RCS协调仓库内的所有机器设备,保证机器人的有序、高效运行”的介绍,认为料箱与货架构成相同或等同,库宝系统落入其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范围。海柔公司和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则认为,料箱与货架不相同也不等同,且料箱一旦被选中就不能用于其他订单,故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020年7月30日,为验证涉案料箱是否一旦选中就被禁用,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到原址进行第二次勘验。勘验前,原审法院详细说明了此次勘验的目的。勘验当天,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首先表示没有合适的实际订单,建议用虚拟订单勘验。对此,极智嘉公司不接受,原审法院亦未采纳。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之后表示因有新的订单进来,可以用实际订单进行勘验,但在准备勘验订单列表时擅自删除了两个订单。经极智嘉公司指出和原审法院要求后,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重新加入该两个订单。经各方确认用于勘验的实际订单共19个,其中第18号订单和第19号订单中都包括“英针衣裤套”的商品。经各方协商并由原审法院确定的勘验方法为:第1-18号订单依次逐个下发,当18号订单下发后,听从原审法院命令再下发第19号订单。勘验过程中,第1-18号订单下发顺利,在原审法院要求下发第19号订单后,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迟延22分钟未见行动。对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解释称是因为有两个机器人发生了故障。在原审法院一再催促下,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才答应下发第19号订单,但操控屏幕显示第19号订单直至第18号订单拣选完毕后才发出。经查,第19号订单与第18号订单命中的料箱编号相同。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解释是因为一个工作站只能占用6个机器人,第1-18号订单已占用6个机器人,故第19号订单才出现迟延下发的问题。极智嘉公司以订单真实性难以保证,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故意拖延下发订单改变真实的料箱命中方法为由,不同意重新勘验,并要求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另外,海柔公司还提交了其库宝系统2019年12月的部分源代码拟证明其主张,但并未提交软件开发的更新日志和其他开发过程文档。

(三)关于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主张侵权的事实

海柔公司为证明佛山里水仓库的库宝系统在涉案专利公布日前已经交付使用故不构成侵权,提交了以下证据:1.海柔公司网站截图、宣传片及《2018仓储机器人拍摄制作合同》。其中,网站和宣传片有关于百世供应链佛山电商仓的介绍。合同由海柔公司(甲方)与北京图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拍摄仓储机器人短片视频;乙方应于2018年9月25日提交成片。2.经原审当庭展示的2018年8月8日-9月7日海柔公司与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的往来邮件。其中,2018年8月8日-19日的邮件主题是“海柔百世现场机器人测试记录”。在该邮件中提及的测试问题包括:单据lpn与实物lpn不一致、工作台显示信息待作量不准确、机器人跑位异常、已完成移入单加撤销移动的拦截等。测试流程包括移入、拣货、移出等。2018年8月20日的邮件主题是“海柔百世机器人优化跟进与会议纪要”。在该邮件中,双方对海柔拣货订单库存分配不足、拣货回传、移出单绑定lpn限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2018年8月24日-9月7日的邮件主题是“海柔百世机器人现场测试与正式单据切入进度”。在该邮件中,双方对海柔系统在移入、拣货、移出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优化。3.海柔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对其员工杨穗梅手机中“里水仓现场实施管理”群聊记录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保全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6月19日-8月7日,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就海柔系统进场施工时间、场地清理、电梯使用、保密、安全防护、测试等问题进行了沟通。4.广东南方卫视微信公众号发表的“直击双十一狂欢夜,线上线下攻城略地”的报道。该报道中有2018年“双十一”期间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使用机器人拣货的内容。5.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员工谭宝林和林显玲的证言。谭宝林是里水仓库的仓储经理,负责仓库运营管理,其原审出庭作证称:里水一号仓库三楼三分区是海柔公司库宝机器人区,总共有18台机器人;该仓库于2018年6月施工,约在9月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营;2018年“双十一”期间机器人已在运行使用,广东南方卫视对此进行了报道。林显玲是里水仓库系统操作主管,负责数据维护,其原审出庭作证称:里水一号仓库三楼三分区是海柔公司机器人区,2018年6月开始运行;其操作的管理软件名称是百世仓储物流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订单管理,2018年8月开始有订单操作。6.林显玲从百世仓储物流管理系统导出的2018年8月28日和11月11日的订单数据。极智嘉公司质证认为:确认证据1-4的真实性,但这些证据无法体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内容,亦无法证明2018年8月进场的库宝系统就是本案现场勘验的库宝系统;证据5、6中的证人与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及订单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海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先用权抗辩,提交了以下证据:1.经原审当庭展示的2018年3月21日-6月19日海柔公司与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的往来邮件。其中,2018年3月21日-4月11日的邮件主题是“海柔机器人项目进度”。在该邮件中,双方对项目上线时间、试点仓及初期面积、规模、此版机器人设计开发、软件方面需求、海柔公司安排去现场服装仓库了解操作流程、服务器型号配置等内容进行了协商。2018年4月12日-19日的邮件主题是“海柔-百世机器人仓项目沟通”。在该邮件中,双方对需求、操作流程、仓库部署、项目周期等内容进行了协商。2018年6月16日-19日的邮件主题是“佛山里水服务器需求”。2.海柔公司取得和申请相关专利的情况。相关专利包括1个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4个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名称为“机器人”(申请日201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日2018年9月28日),发明的名称分别为“自动化仓储管理方法、装置和系统”(申请日2016年12月16日,申请公布日2018年6月26日)、“机器人”(申请日2017年11月14日,申请公布日2018年4月20日)、“自动存取货物的方法和装置”(申请日2017年11月14日,申请公布日2018年6月5日)、“机器人”(申请日2017年11月14日,申请公布日2018年5月25日)。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5月25日的“机器人”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相同,摘要均为:一种机器人,包括:货架结构,包括不同高度的多层货架板;升降机构,与所述货架结构连接,用于确定一个货架板为可用货架板;以及操作机构,与所述升降机构连接,用于存取货物。名称为“自动化仓储管理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摘要为:一种自动化仓储管理方法、装置和系统,涉及仓储自动化领域。其中的方法包括机器人接受中央服务器的调度指令,其中调度指令包括取货位置、目标位置、规划路径及货物信息;机器人根据调度指令沿规划路径移动至仓库内的取货位置,获取相应的货物后,将货物运送至目的位置,因此能够提高仓库内货物的拣选、运送效率。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4月20日的“机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摘要为:一种机器人,包括:本体;驱动机构,安装在本体上,且用于驱动本体移动;以及减震机构,连接在驱动机构和本体之间,在驱动机构变速时防止本体晃动,其中,减震机构的一端连接到驱动机构,减震机构的另一端连接到本体。名称为“自动存取货物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摘要为:一种自动存取货物的方法,包括,获取货物存储容器信息,所述货物存储容器信息包括目标位置的信息,基于所述目标位置的信息,控制电子设备移动至第一位置,通过识别第一标签,获取所述第一标签的位置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标签的位置与货物存储容器的实际位置相关联,基于所述第一标签的位置信息控制电子设备移动至所述实际位置。极智嘉公司确认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均无法体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内容。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3月9日,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甲方)与海柔公司(乙方)签订《百世供应链佛山里水仓库宝机器人项目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清单包括操作台4个(单价25000元)、库宝机器人18个(单价40000元)、充电桩6个(单价5500元)、机器人控制系统1套(单价100000元),折后合同总价856000元;乙方在6月30日前完成场地验收,7月31日前完成设备调试,8月31日前完成双方软件对接调试和设备投入试运行,9月30日完成交付。

(四)关于关联案件及极智嘉公司主张赔偿方面的事实

包括本案在内,极智嘉公司共向原审法院起诉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五宗案件,分别主张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侵害其享有的五个专利权。

极智嘉公司为证明其在上述五案中共计支付律师费160万元、公证费20530元,提交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转账凭证及相应数额的发票。《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极智嘉公司委托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依据其五件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认为极智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

极智嘉公司为证明市场同类搬运机器人单价13万元,加上控制系统则单价应超过18万元,提交了杭州蓝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料箱机器人报价截图及极智嘉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智能无人库室采购合同》。报价截图显示机器人单价13万元,合同约定智能无人操作系统软件单价12万元、机器人系统软件单价85780元。极智嘉公司进而主张,海柔公司客户包括百世、顺丰、飞利浦、艾莱依、Mujin、苏州高新和上药控股等,海柔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奇自认每个仓库使用机器人50-60台,故合理推测海柔公司至少已经销售了300台机器人,智能机器人的行业利润率约为50%,结合机器人单价18万元,海柔公司在五案中侵权获利至少为18万元/台×300台×50%=2700万元,故极致嘉公司在本案中索赔300万元的诉请合法合理。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认为,海柔公司的其他客户与本案无关,极智嘉公司主张的单价、销售量和利润率均依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为:极智嘉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定事由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极智嘉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极智嘉公司指控海柔公司开发、销售,并由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使用的库宝系统,侵害其涉案专利权。极智嘉公司据此提交了海柔公司网页及宣传册对该系统的介绍,原审法院亦组织各方到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佛山里水仓库现场勘验,故可以将库宝系统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极智嘉公司在本案主张保护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其中权利要求1、8、15、16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余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一种货架命中方法,权利要求8、15、16分别是实现权利要求1货架命中方法的货架命中装置、服务器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故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则也不可能落入权利要求8、15、16的保护范围。将库宝系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指出存在两点区别:一是前者命中的是料箱,而后者命中的是货架;二是前者的料箱一旦选中就不能用于其他订单,而后者被选中但仍在当前货架池排队的货架优先用于其他订单。极智嘉公司不确认存在第二点区别。为此,原审法院专门组织了第二次勘验。在第二次勘验过程中,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先是表示没有合适的实际订单,在提出用虚拟订单勘验的建议被否决后擅自删除了两个实际订单,在原审法院一再要求下发最为关键的第19号订单时,则迟延超过22分钟才发出。关于迟延发出的原因,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先是解释机器人出现故障,后又解释一个工作站只能容纳6个机器人,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海柔公司虽提交了2019年12月部分源代码,但并未提交软件更新日志和其他开发过程文档,难以证明其目前和之前的库宝系统使用了这些源代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库宝系统是海柔公司的系统,海柔公司称其料箱一旦选中就会被禁用,理应在勘验时向极智嘉公司和原审法院诚实和充分展示。但根据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勘验当日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原审法院认为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主张的第二点区别并不存在。

极智嘉公司确认存在第一点区别,但认为料箱相当于缩小的货架,故两者构成相同或等同。原审法院认为,库宝系统也有货架,每一个货架放置若干个料箱,故命中料箱不同于命中货架。极智嘉公司主张两者构成相同,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命中料箱与命中货架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的描述,现有技术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当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面对非常多的可选择货架,如何高效地进行货架组合,快速拣选出订单中的全部商品。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实现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货架的高效组合与命中,提高拣货效率。由此可见,命中货架对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属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其次,涉案专利之所以要优化货架命中方法,根本原因是在命中货架系统中,一个货架可能存有多种商品,同一种商品分散放在多个货架上,而机器人一次仅能搬运一个货架,故如果每次搬运只能处理一种订单商品,对该货架上的非订单商品而言就是浪费,对后续订单商品而言就是低效率,机器人也需要多次往返。而在命中料箱系统中,一个料箱存放一种商品,机器人一次同时搬运多个料箱,搬运的精确度有效提升,能够最大限度满足订单要求,大大减少非订单商品的浪费和机器人的往返次数。因此,相比命中货架而言,命中料箱的技术手段、功能、效果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等同特征。因此,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而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15、16以及全部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鉴于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未侵害极智嘉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原审法院对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的其他侵权抗辩不再评述。

基于极智嘉公司涉案专利的性质,在未经现场勘验的情况下,极智嘉公司还主张海柔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库宝系统构成专利侵权,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极智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极智嘉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极致嘉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连带支付从涉案专利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的合理使用费50万元。该项诉请的实质是要求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连带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仅确定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对本案诉争法律关系的归纳未尽全面、准确,本院依法纠正。

(二)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3]段至第[0005]段载明:通常,在传统的“人到货”式拣货方式中,商品库存比较集中,同一商品全部存放于固定货架的相邻货位,拣货人员的拣货路径基本固定,通过优化组合商品所在货位,改变拣货路径提升拣货效率的效果甚微。在现有的“货到人”模式中,利用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在大型立体库中进行货位的搬运,相比于人工拣选,拣选效率有所提升。但是,穿梭小车每次只能搬运一个货位,且每个货位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穿梭小车只能按照订单上需要的商品逐一选取离工作站最近的货位,所以依然无法通过优化组合商品所在的货位减小搬运次数来进一步提升拣货效率。每次穿梭小车搬运货位到工作站,拣选人员相应的拣一种商品,拣货效率非常有限。近年来,机器人技术的蓬勃发展为整个物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变革,“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为仓储行业带来新的技术和新的设计理念。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对应的仓库中可以做到商品的分散存储,例如,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上,机器人以货架为搬运单位,相比于穿梭小车,商品搬运次数得以减少,拣货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当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面对非常多的可选择货架,如何高效地进行货架组合,快速拣选出订单中的全部商品,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0049]段载明:本发明实施例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如果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继续在除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本发明实施例解决了“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拣货效率较低的问题,实现了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货架的高效组合与命中,减少了机器人搬运货架的次数,提高了拣货效率以及订单的处理时效。

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0059]段至第[0061]段载明:货到人系统的仓库区域分为货架区和工作站。货架区为存放货架的区域,工作站是工作人员拣货的区域。一个仓库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工作站。一个工作站可以有一个或多个播种墙。当仓库接收到订单任务时,仓库终端上的仓储管理系统(WarehouseManagementSystem,WMS)将多个订单任务分配到工作站,即派上播种墙,按一定命中方法命中所需货架,同时启用机器人调度系统调度机器人进行货架的搬运。机器人根据指示从货架区搬运货架,并送至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工作站利用播种墙进行边拣边分式的拣货。拣货的基本目标是将订单任务中所需的商品从货架中拣出。同一种商品在仓库中可以位于不同的货架,甚至是同一货架上的不同货位。仓储管理系统确认从某个货架或者货位为某个订单任务拣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即命中过程。被选中的货架称为命中货架。订单任务中已被确认从哪个货架的货位上拣选的商品称为已命中商品,尚未被确认从哪个货架的货位上拣选的商品称为未命中商品。仓储管理系统将订单任务分配到工作站时,会为每个工作站设置相应的货架池,该货架池中包括根据工作站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已经命中但尚未完成拣货的货架。在货架池中,至少一个货架排队等待拣货。工作站被分配订单任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当收到下一批订单任务时,上一批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可能已被命中但尚未完成拣货,随着订单任务的分配,货架池中的货架处于实时变化的状态。当工作站收到新的大量订单任务时,根据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仓储管理系统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确定是否存在满足需求的货架。如果有,通过机器人搬运货架池中的货架,既可以完成上一批历史订单任务中商品的拣选,也可以完成当前新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拣选,减少了机器人从货架区搬运货架的次数,进而提高拣货效率以及订单的处理时效。

(三)二审询问过程中,极致嘉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仅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坚持“被诉侵权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答辩意见,不再坚持其他关于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

(四)二审询问过程中,围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货架”的含义,极致嘉公司认为,“货架”应当解释为承载货物的装置,例如可以是一个用于容纳订单所需货物的容器,海柔公司被诉侵权的库宝系统中的“料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货架”。海柔公司则认为,权利要求1的“货架”指的是实体货架,“货架”的含义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解释为承载货物的架子。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60]段关于“同一种商品在仓库中位于不同的货架甚至是同一货架上的不同货位”的内容进一步表明,货架包括多个货位。进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第[0004]段记载的关于拣货技术方案的发展历程,可以确定货架是多个货位的集合。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货架”一词具有特定含义,不能理解为诸如“容器”之类的载货装置,进而不能认为库宝系统中的“料箱”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货架”。

本院认为:极致嘉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极致嘉公司上诉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但该主题名称仅是对权利要求1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抽象概括,以及对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由其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加以限定。原审法院仅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认为“命中货架”对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该认定缺乏依据。进而,极致嘉公司认为海柔公司库宝系统中的“料箱”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货架”构成等同。梳理极致嘉公司的上诉理由,其立论是建立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的基础之上。因此,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的审理,应当先行判断如下问题: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该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如果有,该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具体是指什么。

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考虑主题名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审理专利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根据上述规定,主题名称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通常情况下,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则最终体现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上。权利要求的主题,可以是方法、产品、设备或材料,也可以是这些技术主题的使用或应用方式。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被认为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专利文件撰写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申请文件用语表述给予足够的重视。独立权利要求一般被要求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两部分来撰写,目的是使公众更为清楚地识别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因此,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构成专利权所保护的客体。实践中,有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可能不在前序部分写明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但必然写明主题名称,原因在于主题名称所揭示的技术方案需要通过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来加以体现,故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的高度概括,亦是对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主题名称三者存在递进关系,即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构成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本质概括构成主题名称。因此,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并非相同概念,而是相互并列的关系。正是因为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存在密切关联,由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难以脱离主题名称确定的技术领域而独立存在,故主题名称被认为具有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作用,但这种限定应当理解为是对技术方案的总括性限定,不同于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的微观限定。审理专利纠纷解释二第五条关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有限定作用”的规定,应当从这个层面来加以理解。

其次,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因此,有必要区分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

第一种情形,也是最典型的情形,即主题名称构成或隐含具体技术特征,属于此种情形的主题名称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疑具有限定作用。以涉及产品发明创造的主题名称为例,此类主题名称可能包含具有用途的限定内容,或者包含以效果、功能方式表述的限定内容。对于用途限定的主题名称而言,如果该用途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结构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则该用途限定的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如果该用途限定隐含或者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须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组成等,则该用途限定的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即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内容,如果该限定内容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则因其实际限定作用可以通过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加以实现,故可以认为此种情形的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但如果该限定内容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尤其当限定内容描述的效果、功能被用以区别现有技术时,则应认为该主题名称内容已经构成或隐含具体的技术特征。因此,当主题名称构成或隐含具体的技术特征时,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二种情形,主题名称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无论主题名称的抽象概括程度如何,如果其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则意味着该主题名称具有类似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地位或功能,于此情形下,应认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三种情形,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的术语之间具有重述或引用的关系。权利要求的撰写力求精炼、准确,如果同一技术术语在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中重复出现,使得它们之间互相参证解释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导致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于此情形下,亦应认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再次,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应认为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际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仅记载了主题名称,未写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由此表明权利要求1属于方法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主题是一种方法,特指“一种命中货架”的方法。根据前述关于主题名称的法理阐释,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该限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体应用领域的限定,详析如下:

第一,前已述及,如果主题名称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则意味着该主题名称具有类似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地位或功能。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3]段至第[0005]段所记载的内容,仓储物流技术服务领域经历了从“人到货”到“货到人”的发展过程。进入“货到人”的发展阶段后,又经历了从“穿梭小车等传统分拣设备到人”演进至“机器人到人”的发展历程。针对作为现有技术之“穿梭小车到人”的拣货技术方案,涉案专利说明书认为该种拣货模式相对于“人到货”的拣货模式在效率上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穿梭小车每次只能搬运一个货位,而且每个货位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故穿梭小车只能按照订单所需商品,逐一选取离工作站最近的货位,导致每次穿梭小车搬运货位到工作站,等候于工作站的拣选人员只能相应的拣取一种商品,拣货效率仍是非常有限”的弊端。针对“机器人到人”这种“货到人”的拣货技术方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所对应的仓库中可以做到商品分散存储,例如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上,机器人以货架为搬运单位,相比于之前的“穿梭小车等传统分拣设备到人”该种“货到人”的拣货技术方案,商品搬运次数得以减少,拣货效率得以进一步提高。但是,仍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当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面对非常多的可选择货架,如何高效地进行货架组合,快速拣选出订单中的全部商品。按照同一文本中的相同术语应作相同解释、不同术语应作区别解释的解释规则,由上述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内容可知,“货位”与“货架”分别被赋予不同的含义,“货位搬运”和“货架搬运”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技术构思的拣货方案。涉案专利说明书将“货位”特指“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的储物装置”,而“货架”则被允许理解为可存放多个货位、多种商品的货位集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关于“……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对应的仓库中可以做到商品的分散存储,例如,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上,机器人以货架为搬运单位……”的内容,可以理解为由于引入“货到人”的机器人系统,从而使得仓库中的商品能够被分散存储。商品分散存储,既包括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写明的“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的情形,也隐含包括“不同种类商品分布于同一个货架”的情形。涉案专利正是以“‘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的技术方案作为基础,进一步构思如何解决“当面对数量众多的可选择货架时高效组合货架,进而快速拣选出订单所需全部商品”这一技术问题。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的拣货方案,是对“‘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这一拣货方案的改进和优化,这种改进、优化方案显然有别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所描述的原先更为原始的“利用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通常仅存放一种商品的货位”的拣货方案。鉴此,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货架”的含义不同于“货位”的含义,“‘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的技术方案亦明显有别于“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货位”的技术方案。相应地,作为“利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技术方案有机组成部分的“货架命中方法”,与作为“利用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货位”技术方案有机组成部分的“货位命中方法”自然亦不相同。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呈现出区分现有技术的特点,故该主题名称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二,前已述及,如果同一技术术语在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中重复出现,使得彼此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则应认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在主题名称中出现“货架”一词外,在特征部分的多处地方亦出现“货架池”“货架”等技术术语,如“……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所在的货架”,又比如“如果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则根据……的信息,继续在除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的货架。”鉴于“货架”这一技术术语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重复出现,使得彼此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故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三,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货架”与“货位”各自具有特定的含义。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载明:“本发明实施例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如果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继续在除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之外的货架中命中未命中商品所在的货架。本发明实施例解决了‘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拣货效率较低的问题,实现了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货架的高效组合与命中,减少了机器人搬运货架的次数,提高了拣货效率以及订单的处理时效。”第[0060]段载明:“拣货的基本目标是将订单任务中所需的商品从货架中拣出。同一种商品在仓库中可以位于不同的货架,甚至是同一货架上的不同货位。仓储管理系统确认从某个货架或者货位为某个订单任务中拣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即命中过程。被选中的货架称为命中货架。订单任务中已被确认从哪个货架的货位上拣选的商品称为已命中商品,尚未被确认从哪个货架的货位上拣选的商品称为未命中商品……”。第[0061]段载明:“工作站被分配订单任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当收到下一批订单任务时,上一批订单任务中商品所在的货架可能已被命中但尚未完成拣货,随着订单任务的分配,货架池中的货架处于实时变化的状态。当工作站收到新的大量订单任务时,根据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仓储管理系统优先在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确定是否存在满足需求的货架。如果有,通过机器人搬运货架池中的货架,既可以完成上一批历史订单任务中商品的拣选,也可以完成当前新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拣选,减少了机器人从货架区搬运货架的次数,进而提高拣货效率以及订单的处理时效。”可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系将“货架”作为“货位”的集合,“货位”系存放于“货架”之上,并强调涉案专利实施的是命中“货架”的方法。因此,“货架”与“货位”二者的含义并不相同,不能简单替换。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海柔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理由如下:

根据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日前往佛山里水仓库勘验查明的事实,海柔公司的库宝机器人收到一批订单(41个订单、84个货号、102件商品)指令后,数台机器人开始工作,在不同货架取得不同料箱,一个料箱存放有一种商品,然后行进至工作站排队,站内工作人员根据订单依次进行拣选。由此可知,海柔公司的库宝机器人系统根据批量接收到的订单任务拣出商品的命中过程,指的是对于仅存放一种商品之料箱的命中过程,而非对于承载料箱的货架的命中过程。前已述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该限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具体应用领域的限定,即权利要求1限定保护的是“命中货架”的方法。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货位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货架属于货位的集合。因此,“命中货架”与“命中货位”不属于同义互换。海柔公司库宝系统的料箱存放的是一种商品,故海柔公司库宝系统中的“料箱”相当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描述的“货位”。海柔公司的拣选方法是精准命中仅盛放一种商品的料箱,故“命中料箱”相当于“命中货位”。因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已经将该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限定于“命中货架”的情况下,海柔公司被诉侵权的“命中料箱”的方法应认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海柔公司因不构成侵权,既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也无须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

针对极致嘉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评述如下:

第一,根据上述关于“货架”“货位”“料箱”含义的解析,极致嘉公司关于“‘货架’可以理解为承载货物的装置,可以是一个用于容纳订单所需货物的容器,海柔公司库宝系统中的料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货架’”的主张,脱离了涉案专利说明书对于“货架”所设定的技术语境,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审法院勘验查明的技术事实,原审法院关于“库宝系统中也有货架,每一个货架放置若干个料箱,故命中料箱不同于命中货架”的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等同侵权的比对对象始终是具体、特定的技术特征,而非整体技术方案。审理专利纠纷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等同特征”明确规定为:“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一方面,记载于主题名称或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内容如不构成技术特征,则判断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内容是否构成等同,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脱离具体技术特征,通过整体技术方案进行所谓的“等同”判定,将有可能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挤占本可以由公众自由实施的现有技术,亦与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创新贡献程度不相符,进而侵蚀“以公开换取保护”这一奠定专利法制度之基石。涉案专利共计四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属于方法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具体、特定的步骤特征,“货架”是该项权利要求的实施对象,而非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极致嘉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货架”与海柔公司库宝系统中的“料箱”构成等同的上诉主张,明显有悖司法解释关于等同侵权判定的适用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说理部分认为“相比命中货架而言,命中料箱的技术手段、功能、效果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等同特征”,亦是围绕“命中货架”与“命中料箱”两个技术方案整体是否构成等同进行评述,陷入了“整体等同”的判断误区,亦有违前述司法解释关于等同侵权判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纠正。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极致嘉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负有证明海柔公司被诉侵权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举证义务。极致嘉公司明确承认未就海柔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库宝系统进行现场勘验,故其并未完成对于海柔公司在该次展会展出的库宝系统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初步举证责任,其认为应由海柔公司举证证明在该次展会展出的库宝系统与原审法院前往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处勘验的库宝系统存在差异的主张与上述举证规定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极致嘉公司主张海柔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库宝系统构成专利侵权,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极致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在案由确定和部分说理方面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文琳

书记员管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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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28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