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接收的订单任务中商品的信息,……在所述当前工作站的货架池中命中的货架无法满足所述订单任务中的全部商品……”。被告辩称自己使用的“料箱到人”库宝系统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争议焦点:被诉侵权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法院判决: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表明权利要求1属于方法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主题是一种方法。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呈现出区分现有技术的特点,故该主题名称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已经将该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限定于“命中货架”的情况下,被诉侵权的“命中料箱”的方法应认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公司不构成侵权。
主题词:#主题名称、#保护范围、#限定作用、#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05号案例:北京某公司诉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