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针对原告的A软件专门开发了某某保镖软件,该软件会自动对A软件进行体检并提示其“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等。在用户一键修复后,某某保镖会将A软件的安全沟通界面替换成某某保镖界面。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院判决:被告专门针对A软件开发、经营某某保镖,以帮助、诱导等方式破坏A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减少了原告的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干扰了其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通过对A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
主题词:#软件、#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82-004号案例: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