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00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关于唐某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某”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某”字样签名,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某。一审法院查明上述“唐某”的签名均为程某丈夫所签,“唐某”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某所有。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本案涉及的是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某”签名被证实并非唐某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某不能证明“唐某”字样的私章为唐某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某向唐某返还房屋。
主题词:#买卖合同、#合同成立、#举证责任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091-006号案例: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