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旧城改造过程中,县政府委托城投公司进行房屋收购协议签署的,具有行政协议属性

案件事实:龙游县政府委托城投公司实施某文化街房屋收购项目。该公司发布公告,其作为收购单位收购案涉地区房屋。因汪某芳不接受收购条件,故未提出收购申请,也未签订房屋收购协议,其房屋也未被拆除。城投公司向其作出书面通知收购程序终止后,汪某芳楼上住户均已签订收购协议,被收购房屋腾空交付房屋拆除单位开始拆除。

争议焦点:县政府是否构成行政侵权。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院判决:本案征购纠纷系龙游县政府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以委托国有公司收购来代替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而引发,案涉收购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县政府在与汪某芳未能就收购问题签署收购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征收程序;其不及时依法进行征收反而采用不适当拆除方式破坏汪某芳房屋的居住与经营环境,造成该房屋正常使用功能严重贬损,依法构成行政侵权。

主题词:#行政征收#房屋行政收购#旧城改造#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05-002号案例:汪某芳诉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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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26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