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件事实:被告人武某军、关某倩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8日,关某倩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武、关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13日,武某军、关某倩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争议焦点:被告人犯何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武某军、关某倩在决定是否将婴儿送人的过程中,积极与中间人讨价还价,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也不了解、不关注孩子会被送至何处以及被何人“抚养”,由此足以体现出二被告人主观上首先考虑的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属于民间私自送养或者遗弃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主题词:#拐卖儿童罪、#亲生子女、#量刑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2-1-188-01号案例:武某军、关某倩拐卖儿童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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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26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