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4是:底模板通过连接在右模板上的联动板设在左右合模界面的上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技术特征4是:所述的底模板通过连接在左模板上的联动板设在左右模板合模界面上方。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联动板也可设置在右模板上这一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该方案。
争议焦点:该技术方案是否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在本案中,专利权人不能将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联动板也可设置在右模板上”这一技术方案再主张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主题词:#专利权、#权利要求说明书、#侵权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2号案例:浙江某塑料机械厂、俞某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