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的图书出版合同仅约定出版960版。1092版案涉图书是被告以合作出版为名,向书商姚某某收取管理费,给书商办理有关手续,由书商自行排版、印刷、发行的。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52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卖书号给书商出版侵权图书、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书稿交给书商复制发行、出版电子版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权。
主题词:#著作权、#侵权、#出版社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8-021号案例:李某某诉中国某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