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

案件事实:胡某甲等与胡某某、郜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判决该案案件受理费100369.37元由胡某某、郜某某共同负担。法院冻结胡某某、郜某某的银行存款101775.37元后,郜某某以其已对诉讼费数额申请复核应中止执行,以及该诉讼费应由胡某某与其共同承担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郜某某提交关于诉讼费用的复核申请并非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更非解除冻结措施的法定事由。诉讼费用未确定两人各自份额或应分担的具体数额,郜某某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损害其权益的,可依法另行向胡某某追偿。

主题词:#执行复议#诉讼费执行#申请复核#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03号案例: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
创建时间:2024-11-18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