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A于1995年获得C的授权,使用“正野GENUIN”商标。后A被批准注销,该公司所有的人员设备转到B,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全部由B承担。A、B被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后,对该商标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宣传。2000年该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告于1998年10月登记使用“正野”字号。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法院判决: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已由B承继。通过A、B的广告宣传和相关商品的销售,“正野”字号及相关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使用“正野ZHENGYE”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B在先“正野”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主题词:#字号、#企业名称、#承继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73-025号案例: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