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明知银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而故意使用储蓄卡从ATM机中提取多于存款余额的钱款的,构成盗窃罪

案件事实:被告人何某持卡内金额只有10元的储蓄卡到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在发现银行ATM机故障可以透支取款时取款人民币429700元。

争议焦点:对被告人应作何判决?

法律规定:《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法院判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之机,非法取款429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主题词:#盗窃罪、#ATM、#故障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1-221-001号案例:何某盗窃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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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5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