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何某持卡内金额只有10元的储蓄卡到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在发现银行ATM机故障可以透支取款时取款人民币429700元。
争议焦点:对被告人应作何判决?
法律规定:《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法院判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之机,非法取款429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主题词:#盗窃罪、#ATM、#故障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1-221-001号案例:何某盗窃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