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应当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

案件事实:某研究院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案涉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某研究院不服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知识产权局维持了驳回决定。某研究院认为知识产权局复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遂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争议焦点:如何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复审决定

法律规定:《专利》第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法院判决: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

主题词:#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法定程序、#专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30号案例:某研究院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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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2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