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刘某平诉张某田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刘某平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张某田履行了转让股权等主要义务而刘某平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
争议焦点:张某田能否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因《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履行合同,分别约定了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与义务,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共同履行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转让行为,在给付内容明确、双方互付义务的情形下,继续履行意味着协议双方均有履行义务,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被告履行了转让股权等主要义务而原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被告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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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17号案例:张某田与刘某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