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李某霞在建湘大楼一楼自有一套私有房产。区政府在对建湘大楼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大楼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李某霞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强拆建湘大楼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
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区政府在对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又对大楼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且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因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主题词:#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0-005号案例:李某霞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