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具备三个条件:竞争关系、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

案件事实: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均有经营旅游相关业务。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均未依法取得民航客运机票销售代理资格却通过“某旅行网”实际从事了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对其经营现状和业绩进行了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的宣传用语尚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且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该二被上诉人的有关行为使上诉人自身受到了直接的损害。因此被上诉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主题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损害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75-006号案例:北京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某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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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2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