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产生改进动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案件事实: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案涉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局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争议焦点: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认为对比文件没有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律规定:《专利法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判断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英国部、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没有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主题词:#专利、#现有技术、#创造性、#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27号案例: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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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1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