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 2019)最高法知行76  2020.12.10裁判

入库编号 2023-13-3-024-027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 创造 区别技术特 技术问 技术启示

基本案情    

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及申请号201080053778.X、名称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后又作12133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了上述驳回决定。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228日作出2017736748号行政判决:驳回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201210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7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缺陷或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判断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1没有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223款(本案适用的200812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22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911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736748号行政判决20192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76号行政判决20201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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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1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