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文具制造公司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笔(事务笔)”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已终止。某文具制造公司生产的晨光牌K-35型笔使用了该外观设计,其后该公司发现宁波某制笔公司出售水笔的结构和外观与上述K-35型按动式中性笔相同,遂以宁波某制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外观设计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法院判决:商品的装潢不仅包含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还包含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认定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需要有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种形状构造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些条件一般至少包括:1.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2.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形状构造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
主题词:#不正当竞争、#外观设计、#包装装潢、#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7号案例:上海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某制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