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件事实:某文具制造公司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笔(事务笔)”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已终止。某文具制造公司生产的晨光牌K-35型笔使用了该外观设计,其后该公司发现宁波某制笔公司出售水笔的结构和外观与上述K-35型按动式中性笔相同,遂以宁波某制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设计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可被他人使用

法律规定:《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九条:“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法院判决:多数情况下,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这种在后使用行为就会不正当地利用该外观设计在先使用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主题词:#不正当竞争、#外观设计、#包装装潢、#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7号案例:上海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某制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创建时间:2024-11-11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