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员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离职后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

案件事实:我国对日出口海带受到配额的限制。某进出口公司长期以来从某国际公司获得海带对日出口配额。马某原为某进出口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即筹划设立了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意图与原单位开展竞争劳动合同终止马某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任职。其后,某国际公司决定将出口日本业务交由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某进出口公司因此丧失了对日出口配额,遂起诉请求确认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员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离职后作适当准备是否当然具有不正当性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院判决:虽然可以认定马某本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即筹划设立了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意图与原单位开展竞争,但是,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马某并不负有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基于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马某在职期间筹划设立新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主题词:#不正当竞争、#商业机会、#商业道德、#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6号案例: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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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1 20:23